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鞍政办发[2010]10号
颁布日期:2010-05-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以下简称“基本功训练”),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鞍山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工作大局,依托国家出台的公务员通用能力框架标准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辽宁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大纲(必训科目)》,坚持与新一轮大规模干部培训工作相结合、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素质现状及需求相结合的原则,以强化基本知识、提高基本技能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适应鞍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基本功训练工作,进一步巩固公务员基本功建设成果,使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普遍具备扎实过硬的基本功,具备胜任岗位、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和基本水平。

三、训练内容

基本功训练内容分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两大类(即“双基训练”),共15项训练内容。其中必训科目6项,包括公文写作、公文处理、汉字书写与记录、电子政务、语言表达和调查研究;自行选训科目9项,包括政策法规、机关工作规则程序、业务知识、仪表举止、倾听记忆、阅读理解、沟通协调、任务执行及其他选项。

四、训练方式

基本功训练工作主要采取集中轮训、公务员自学自练与以赛代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选送市行政学院、县(市)区行政学校骨干教师参加省举办的师资培训班学习;

(二)举办鞍山市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师资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市政府各部门能够承担授课任务的人员;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不同层级公务员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专题讲授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训练,广泛推行情景模拟、拓展训练、业务竞赛等灵活多样的训练模式,保证实际操作时间不低于训练总学时的50%。有条件的县(市)区和部门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广大公务员喜闻乐见的训练活动;

(四)市及县(市)、区分级举办公务员基本功训练示范培训班,培训对象为承担文字综合和公文处理工作的处、科级领导和工作人员;

(五)以市行政学院骨干教师为主组建基本功训练巡讲团,为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巡回讲座;

(六)搭建网络在线培训平台,组织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自练;

(七)组织全市公务员开展以公文写作、法律法规、演讲辩论、电子政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功竞赛活动,以赛促训;

(八)市公安系统要按照基本功训练的总体要求,结合“大练兵”活动采取适当的方式开展此项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规划,对全市基本功训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和考核。

2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公务员基本功集中训练和测评等具体实施工作。

3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开展所在地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和测评等具体实施工作。

4各级政府部门所属各处(科)、室组织本处(科)、室业务科目的学习训练,公务员个人按要求参加轮训和自学自练岗位特需的专业知识。

(二)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10年12月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实施基本功训练工作进行部署。各县(市)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公文写作、公文处理和电子政务三个必训科目以及选训科目的普及训练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辽宁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大纲(必训科目)》、省统编教材和有关学习资料,举办师资培训班、示范培训班,按一定比例从各部门随机抽取部分人员参加全市统一考试和考核,开展以公文写作、法律法规、电子政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功竞赛活动。

2第二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汉字书写与记录、语言表达和调查研究三个必训科目以及选训科目的普及训练工作;按一定比例从各部门随机抽取部分人员参加全市统一考试和考核;组织开展以演讲辩论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功竞赛活动。

3第三阶段(2011年11月至12月):各级行政机关总结经验,深入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对基本功训练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在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中树立一批基本功扎实过硬、业务精熟、工作绩效显著的行家里手和标兵。

4第四阶段(从2012年起):各级行政机关要将强化基本功训练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逐步健全完善公务员基本功建设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基本功训练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训练内容、训练方式、训练时间和考评方式,落实责任部门,层层抓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实施方案要于2010年3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按上报方案所列目标任务及时间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开展情况将列入各级政府机关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标准,加强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公务员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公务员主管部门总体管理、协调督办,各地区、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联动,公务员主动参与、积极推进的基本功建设工作体系。

(三)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带头抓好自身基本功建设,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广大公务员要对照岗位职责,结合工作实际,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征求意见等方式,找准个人在基本功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接受训练。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完成公务员规定科目训练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设具有特色的训练科目,纳入年度基本功训练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

(四)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每年完成基本功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5天或30学时的目标任务。其中必训科目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3天或18学时,选训科目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2天或12学时。公务员完成基本功训练规定学时后,要进行考核测评,成绩在本人《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予以登记。

(五)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六)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功训练工作考核监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基本功训练工作扎实开展。

(七)基本功训练专项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

附件:鞍山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科目表

鞍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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