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本政办发〔2011〕167号
颁布日期:2011-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6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五大系统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1〕4号)和《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五大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本委发〔2011〕9号)精神,为全力推进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改革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监管制度,建设全市“统一、高效、廉洁、阳光”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提供优质便民服务,最终实现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思路,在全市超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体制机制建设,力争为全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工作提供典型示范。

二、基本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应体现四个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流程、交易规则和监督管理制度。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和交易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二)统一高效原则。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规范运作,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监督检查,为交易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管办分离原则。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的要求,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实行机构分离、职能分离、人员分离,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直接介入交易操作,推进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净化市场环境,打造阳光服务平台,实现最佳市场运作效果。

(四)公平公正原则。凡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服务部门、交易主体及其它利害关系方,必须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流程和规则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杜绝暗箱操作,维护各方利益,促进公平有序竞争。通过公开交易、公平竞争、公正操作,促进公共资源市场化合理配置,避免公共资源流失、浪费。

三、机构职能及组建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为使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分立,达到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层、监管层和操作层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目的,采用“一委一办一中心”组织架构,分别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委员会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议事机构,公管办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交易中心是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公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公管办、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起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执法监察三方协同统一监管制度,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委员会机构职能和机构组建

1.机构职能。公共资源交易决策议事机构(非常设),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政策指导和组织领导,承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

2.机构组建。主任由常务副市长陈继壮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赵连成、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方颖、市监察局副局长张宁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公管办、交易中心组成。

(二)公管办机构职能和机构组建

1.机构职能。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规则、制度交易目录及实施细则,督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办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则、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受理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公共资源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中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监督、考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机构组建。公管办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正局级建制。

(三)交易中心机构职能和机构组建

1.机构职能。是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负责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具体职能:负责拟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规则、运行程序和管理规范;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络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开展交易活动,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规范的操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纠纷,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对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机构组建。交易中心具体组成:

(1)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心和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能全部划入交易中心。

(2)市土地资源储备中心土地交易和矿权出让交易职能划入交易中心。

(3)市国有资产经营服务中心和市产权交易中心全部职能划入交易中心。

(4)市建筑工程交易综合服务中心全部职能划入交易中心。

(四)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和市监察机关职能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留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审批权,具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进行解读,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事前管理和审批,并对交易过程的备案、预审、确认等管理事项和标后事项实施监督指导;负责向省综合专家库推荐各专业评标专家,实施专家库信息更新管理,开展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对涉及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受理各类投诉,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市监察机关对公管办、交易中心及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实施纪律监督并对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四、公共资源界定与集中交易的范围

按照“能进则进、应进全进、进则规范”的要求,将分散在社会上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分期分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集中交易,不断拓展、完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范围。

(一)公共资源交易概念的界定

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来源,包括自然资源、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公共资源根据性质不同分为三种配置方式,即行政配置、特许经营和市场配置。公共资源交易重点指公共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工程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资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配置。因此,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项目,均视为公共资源交易:

1.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项目,其中国有资金包括国家、省及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需要在以后年度由地方财力归还的政府债务性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自有资金和贷款性资金。

2.土地、矿产、水资源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业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共性产权交易项目。

3.属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的许可证交易活动。

4.涉及国家规定的公共安全项目交易事项。

(二)公共资源交易范围

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无形到有形、从无序到有序、从分散到集中的转变,凡是被界定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活动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和公开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招标采购,其中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及交通、水利、电业、信息等专业工程。

2.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其中财政性资金包括国家、省及市本级财政资金,采购人依其行政职能形成的行政事业性收入,需要由以后年度财力归还的政府债务性资金等。

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及法律和政策授权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矿产、采矿权出让等项目。

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产权交易。

5.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的特许经营权竞标交易,主要包括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以及河道采砂权出让。

6.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进口机电设备采购和其他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的招标、拍卖等交易活动。

7.涉及公共安全的堤坝、防洪设施等建设项目。

8.其它法律规定授权地方政府管理的招标、采购项目。

五、公共资源交易软件与场所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技术标准、整体开发的原则,建设全市唯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软件系统平台和数据库,实现组件共用、数据共享、业务互动,形成一个完全融合的软件平台,并与“电子监察系统”相兼容,实现无缝对接。

根据统一交易场所的要求,市交易中心交易场所将与新建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在一处办公,办公面积为6000平方米左右。交易场所主要包括交易区、办公区、后勤服务区等。

六、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

依据省、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以及县(区)实际情况,在本溪县、桓仁县及本溪高新区分别成立公管办和交易中心管理机构,行使本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执行工作。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只成立公管办管理机构。

全市使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软件系统平台和数据库。两县和本溪高新区分别建设独立的交易场所(交易中心),通过网络共享市公共资源交易软件平台。四区不再建设交易场所,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区公管办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乡(镇)不再设置公管办和交易场所。涉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使用国家、集体资金建设的小型招投标项目(农、林、水、卫生等)和国有、集体的产权交易活动一律按属地管理,共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软件系统平台,分别进入市、县、本溪高新区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七、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保障措施

制定有力的保障措施,加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推进力度,切实形成有利于规范化阳光操作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环境和运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作推进组,作为市级领导机构。常务副市长陈继壮担任推进组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编委办主要领导担任。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操作机构,分别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设置1名副局级联络员。明确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的目标任务,并作为重点工作纳入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二)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坚持定期召开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作推进组成员部门联席会议调度例会,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近期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差距和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方法。同时,创造机会让各部门充分沟通、互相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各部门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

(三)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为统一思想,加快营造良好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环境,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为载体,利用简报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加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推进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引导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增强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的自觉性、坚定性,力争工作总体进度走在全省前列。

(四)建立专家论证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是全新的课题,为更加规范工作程序,体现推进工作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对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体制机制运行等重要问题,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国家、省内资深专家进行研讨,充分依靠专家在行政、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专业特长和经验,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为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的规范性、可操作性。

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的工作安排

(一)组建公管办和交易中心管理机构。尽快完成公管办组建工作,同时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土地资源储备中心、市国有资产经营服务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市建筑工程交易综合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划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出具体安排和调整。

两县和本溪高新区与市同步开展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机构筹备工作,四区启动公管办管理机构筹备工作。

(二)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动员部署工作。由新组建的市公管办组织召开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作会议,对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具体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任务,落实各部门相关的决策、执行、监督职责,加快各交易主体进驻交易中心进程。

(三)尽快启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软、硬件平台建设工作。在公管办组建后,立即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平台建设。依托市信息中心现有的管理和技术优势,开展应用软件开发工作。同时,委托市信息中心为软件后续运行提供技术支撑,负责软件的管理和运营。交易中心网络体系建设要通过推行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方法,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网络化,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同时,通过与“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兼容,把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实现网上同步监管、电子远程监控,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四)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完成交易中心场所硬件设施安装、交易应用平台建设,使交易中心具备进场交易条件。在市本级、两县和本溪高新区同步启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运行工作。公管办、交易中心要对市本级、两县和本溪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由公管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五)总结推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作经验。对市本级、两县和本溪高新区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公管办与行政主管部门、公管办与交易中心的职责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准确,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廉洁、高效、阳光运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至2012年4月,初步完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作,并形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推广意义、示范作用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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