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经营和处置国有资产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经营和处置国有资产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朝政办发〔2009〕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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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严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经营和处置国有资产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强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财政厅《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辽财资[2007]655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和处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产经营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行为。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身出租(出借)资产,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国有资产所得,必须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自行留用。
二、关于国有资产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捐赠等。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类国有资产,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请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身的资产处置直接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之外的其它国有资产,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请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身的资产处置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行政事业单位擅自自行经营和处置国有资产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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