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野外火源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野外火源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4月1日至5月25日为全市森林防火紧要时期,紧要期间严禁以下用火行为:

1、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野外用火。

2、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3、禁止在林区及林缘边200米范围内烧荒、烧地格子、烧秸秆、烧茬子、烧果树病腐枝皮、废弃物料。

4、禁止在林区林缘吸烟、野炊、烧烤食品、上坟烧纸、烧香、烧其它迷信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桠、加工剩余物、施工单位明火作业和爆破。

6、禁止在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铁路两侧焚烧枯枝落叶。

7、禁止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在林区、林缘玩火。

二、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和林业行政处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立即拨打“12119”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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