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在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抚政办发〔2015〕1号
颁布日期:2015-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在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在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在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6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80号)要求,现就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入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治理范围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二、集中治理内容和政策界限

(一)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二)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治理依据和处理方式

(一)治理依据

治理“吃空饷”问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18号令)、《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03〕83号)、《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等相关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进行处理。

(二)处理方式

1.对“吃空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要核减相应编制及相应预算和经费。

2.对“吃空饷”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治理工作时间安排

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对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开展“回头看”,按照界定情形进行梳理,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1月12日至1月20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对照“吃空饷”的各类情形,对纳入治理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再次进行认真梳理,严格把握政策,准确界定“吃空饷”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要对经职工本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范围内人员信息情况公示表》,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各县区、各部门要在2015年1月20日前,将逐级汇总核查后的“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情况及《“吃空饷”人员情况统计表》、《“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范围内人员信息情况公示表》,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报送的材料必须经“一把手”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

(二)集中核查阶段(2015年1月21日至1月25日)。由市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吃空饷”情况进行集中核查,通过掌握的机构编制、人员基本信息和工资统发信息,采取逐级核查、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开展清查,尤其对自查零报告、被群众举报投诉、所属机构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单位)要进行重点核查,切实做到核准数据、摸清底数、清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清退处理阶段(2015年1月26日至2月28日)。对认定确属“吃空饷”的,要立即停止其“吃空饷”行为,对多领的财政资金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实后,由责任部门在1个月内负责追回并上缴本级财政。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敷衍塞责、被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单位和人员,除必须退回多领资金外,还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责任重大,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逐级负责的原则,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集中治理,坚决遏制铲除“吃空饷”现象。为确保集中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成立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推进集中治理日常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本地区的集中治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政府“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具体负责政府系统“吃空饷”人员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部门信息备案审查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中违纪违规的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负责党群系统“吃空饷”人员集中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部门信息备案审查工作,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反馈信息备案审查意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认定单位性质、占编“吃空饷”单位的编制核减、编制管理政策解释和部门信息备案审查工作,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反馈信息备案审查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单位退回虚报冒领的财政资金、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占编“吃空饷”单位的预算和经费核减、单位相关财务管理的指导协调和部门信息的备案审查工作,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反馈信息备案审查意见。审计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地方财政收支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中,要把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发挥管理职责,对所属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处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各部门在集中治理工作中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瞒报、漏报、“零”填报的单位,经核查发现情况不实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人员责任由组织部门视情况进行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一把手”要对本部门集中治理工作负总责,对签字上报的自查统计表和自查报告,要始终保持责任追究,今后任何时候发现问题,都要严肃追责。

全市“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监督举报电话:52421205,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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