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抚政办发〔2009〕91 号
颁布日期:2009-1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机构改革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配备领导干部和人员增减的工作程序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减工作人员,应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计划指标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变动审批表》、《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增资名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津贴补贴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津贴补贴变动名单》和《退休(职)表》办理工资和经费支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相关事项,除上述材料和本部门相关业务材料外,不得要求增人单位提供其他要件材料。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程序及手续调整问题,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实施,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工作程序及增加手续。对未按规定改变和调整工作程序、增加手续,影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由监察机关按行政管理效能监察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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