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明确要求,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工作,及时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具体分工、方法步骤和相关要求,在省规定的时限内高标准地完成集中治理工作。
我市上报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基层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市直以委、办、局为单位汇总(市直属单位直接上报),务于1月18日前,将经过单位填表人、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总结材料、公示表、统计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地点:市政府办公楼B座325(公务员管理处)、C座30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电话:3872378(公务员管理处)、3872377(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附件:锦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9日
附件
锦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晓光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树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文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张吉宝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玉娟市编委办主任
刘旭东市财政局局长
冯晓华市审计局局长
李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为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公务员局
2014年初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开展了清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65号),明确了此次集中治理工作的范围、政策界限、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我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范围和“吃空饷”情形认定
(一)治理工作范围。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二)“吃空饷”情形认定。
1.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2.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l)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治理依据和处理方式
(一)治理依据。
治理“吃空饷”问题,要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18号令)、《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03〕83号)、《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等相关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进行处理。
(二)处理方式。
1.对“吃空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要核减相应编制及相应预算和经费。
2.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治理工作和时间安排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抓紧制定工作方案。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0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吃空饷”情形,对纳入治理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再次进行认真梳理,严格把握政策,准确界定“吃空饷”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材料。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查自纠工作过程中,要对经职工本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范围内人员信息情况公示表》,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后,将该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二)总结上报阶段(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2月10日)。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15年1月25日前,将逐级汇总核查后的“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情况及“吃空饷”人员情况统计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省公务员局。
各市和绥中、昌图县的总结材料须经分管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抄送相关部门;省直各部门的总结材料须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抄送相关部门,部门所属单位的总结材料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各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的“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材料须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抄送相关部门。报送材料包括:集中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吃空饷”人数及清理处理情况、查处责任人员及建立长效机制情况等,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1月20日。2015年2月10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逐级汇总核查后的“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过程中,要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通过掌握的机构编制、人员基本信息和工资统发信息,采取逐级核查、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开展清查,尤其是对群众反映强烈、推动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单位要重点检查和督查,切实做到核准数据、摸清底数、清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督查。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由常务副省长周忠轩同志任组长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危害性和开展集中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本地区的集中治理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通报制度和督查制度,做好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工作事项。省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政府“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具体负责政府系统“吃空饷”人员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部门信息备案审查工作。
组织部门负责“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中违纪违规的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负责党群系统“吃空饷”人员集中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部门信息备案审查工作,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反馈信息备案审查意见。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认定单位性质、占编“吃空饷”单位的编制核减、编制管理政策解释和部门信息备案审查工作,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反馈信息备案审查意见。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单位退回虚报冒领的财政资金、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占编“吃空饷”单位的预算和经费核减、单位相关财务管理的指导协调和部门信息的备案审查工作,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反馈信息备案审查意见。
审计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地方财政收支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中,要把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吃空饷”人员集中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政策解释。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发挥管理职责,对所属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管、出”环节的综合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组织人事工作流程,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要积极推进编制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相关数据与信息共享对接。
(四)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区、各部门在集中治理工作中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瞒报、漏报、“零”填报的单位,经核查发现情况不实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予以通报。追究人员责任由组织部门视情况进行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对“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材料及有关数据逾期不报或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对有关情况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五)积极稳妥推进,防止“政出多门”。“吃空饷”问题情况复杂,集中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在治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和落实有关政策,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相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治理工作中,对有关政策不明确或把握不准的应逐级请示汇报,省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情况对全省典型问题进行梳理、归纳,统一解释,防止“政出多门”。
(六)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随时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对新闻媒体反映或群众举报的“吃空饷”问题要做到逐一登记、逐一排查、逐一处理,并向媒体或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做好群众举报信息和举报人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打击报复行为。积极组织主流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支持治理工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加强舆情分析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注重把握宣传口径和尺度,对采集的相关数据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方可对外公开,防止信息失真、数据不实和各行其是,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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