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全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全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铁政办发[2010] 1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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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全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统计局《关于全市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全市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全市在地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目的和原则
(一)实施目的
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市城乡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在地统计制度,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满足各级政府全面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的需要。
(二)实施原则
1.按地域核算原则。在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以适应城乡经济管理为基本要求,强化在地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统筹兼顾、合理分工原则。在地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级统计部门合理分工,分级负责。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建立有序、严密的统计工作系统。
3.核心原则。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保证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
4.信息化原则。统计信息化是实现在地统计工作快、精、准的重要平台,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统计资料的采集与资源共享信息化。
二、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
全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实施范围
各县(市)区负责的统计范围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批零贸易及住宿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劳动工资、科技、社会服务业及其他统计调查。
三、在地统计工作的内容和步骤
(一)实施内容
在地统计调查对象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统计分类标准的要求划分,各专业统计参照相关统计指标,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统计范围不重不漏为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法人单位(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下同)向所在县级(包括铁岭经济开发区)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
2.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外的,由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向所在县级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3.异地生产经营的法人单位(登记注册与生产经营不在同一地点的法人单位,或在登记注册后变更地点的法人单位),向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县级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4.个体经营户,按其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
5.对于县级统计部门难以负责的特殊调查单位(如民航、铁路、燃气、电力、中石油等大型企业以及跨区域的建设项目等),由市统计部门直接统计。
6.实施在地统计后,新成立的各类法人单位,向其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7.不易划分的中央及省属、跨县(市)区的企事业单位向市统计局直接报表,再由市统计局向各县(市)区分劈、反馈数据。
(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市统计局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待方案成熟后,在全市进行全面部署。
2.实施阶段(201.O年5月至2010年12月)。实施阶段实行原统计报表制度和在地统计报表制度“双轨”运行机制;自2011年1月起,实行在地统计报表制度。为确保在地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由各县(市)区全面审核本区域内工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批零贸易及住宿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建筑业、劳动工资及科技、社会服务业等相关专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名录,建立健全统计单位名录库、字典库,提出全部划转单位名单,完善统计信息网络。
二是县(市)区要加强在地统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同时加大对《统计法》的宣传力度,为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四、在地统计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国家、省和全市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负责全市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反馈、汇总、上报并向社会发布工作,指导县(市)区及各部门开展统计工作。
(二)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统计管辖单位的统计基础建设,负责限额以上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工作和限额以下单位的抽样调查工作,负责统计管辖单位的资料汇总、分析,并上报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管辖单位的统计登记、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统计执法等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开展。
(三)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独立的统计办公室,村、社区要设立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根据县(市)区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分管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
(四)实施在地统计后,市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经市统计局备案后,仍可按原渠道搜集统计资料;跨系统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按原渠道搜集统计资料。未经审批非法开展统计调查的,市统计局有权责令废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实施在地统计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要成立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在地统计工作,切实解决在地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支持在地统计工作。各级统计调查单位要认真履行统计法律规定的义务,按在地统计要求向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二)人员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常规统计任务要求和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需要,配足配强统计力量。统计人员数量不能少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中所规定的县(市)区、乡镇(街道)等从事统计工作人员的数量。
(三)经费保障。在地统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为保证在地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为开展在地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信息技术保障。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是在地统计工作的重要支撑,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统计信息网络建设的经费。投入,尽快实现企业(单位)、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统计资料的网上报送和计算机处理。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迅速制定本县(市)区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好划转单位的清理、核实、接收工作;市统计局要做好在地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加强媒体宣传报道。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在地统计工作,让统计调查对象增强统计意识,畅通统计渠道。
(三)加强统计业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做好对在地统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考核,做好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各级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四)坚持依法统计。在实施在地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证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部门协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在地统计工作方案的有效实施。
市统计局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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