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盟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盟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 | 文号:阿署办发〔201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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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盟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2〕25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盟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进一步加强盟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了规范盟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加强盟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在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
盟本级财政资金的支付,都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盟本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项目进度上报用款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规范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一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上报用款计划,及时实现支出。部门预算安排的正常经费用款计划须在每月10日前上报,对执行中追加专项资金应在收文当月上报用款计划。二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各部门、各单位接到财政批复的用款计划后,对于直接支付的项目要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支付申请书"必须明细到具体项目、具体收款人或具体单位,并附项目合同、相关文件复印件等资料报盟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后,将建设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三是对于支付对象较多、时间要求较紧迫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及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按照盟行署决定委派建设单位和采购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到单位,由单位统一执行。四是对于暂未确定支付对象的项目前期费、调研工作经费、差旅费等经费,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按规定限额,履行审批程序后,财政授权支付到单位或指定对象。五是对授权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不得从零余额账户转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因特殊原因确需划转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符合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项目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按照盟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对所有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在办理支付手续时,必须附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否则财政局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均属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自治区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进而缴入国库,视同一般性财政收入。1.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政府性基金(附加);3.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收入;4.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5.其他非税收入等。其支出与财政一般性收入统筹安排,按照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和要求办理拨付。
四、建立健全单位各项支出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首先应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初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根据支出金额大小由分管财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审核支付。
专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按以下程序办理:5万元以下的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支付;5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项目在第一次支付时,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办理支付手续。
基本建设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具体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构建、交通工具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50万元以下的,须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支付;50万元以上的,在第一次支付时,须经单位领导(工程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办理支付手续。
盟财政局各业务科在办理支付手续时,应根据以上审核程序严格把关,进行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支出中的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等规定项目,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五、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资产配置、处置申报制度,对资产处置、出租等形成的收益,要缴入财政专户进而缴入国库,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严格禁止借处置、出借资产形成"小金库”。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卡片、目录,进行集中管理。年末,应进行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六、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必须经盟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撤销银行账户,应按规定处理好账户资金余额,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变更银行账户,按照新开户手续办理。严禁单位擅自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和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七、监督检查
盟财政局作为全盟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收益收缴情况;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使用情况;各类财政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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