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巴政办发〔2013〕 11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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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各地的落实情况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领导重视不够,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缓慢,管理经费未落实,服务管理能力低下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全市五保供养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五保供养机构)是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基本载体,是农村牧区机构养老的主要平台。各旗县区要按《通知》要求,年底前全部完成所辖区域内的五保供养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切实落实管理人员事业编制。同时,要按照供养人员和服务人员10:1、供养半失能人员和服务人员8:1、失能人员和服务人员5:1的比例配置服务人员。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依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通过公开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好管理和服务人员。
二、落实经费,提高供养服务水平
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管理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以及水电取暖费等,原则上不低于集中供养标准的40%)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五保对象供养经费要及时、足额拨付到集中供养机构,主要用于集中供养对象的伙食和日常生活,确保五保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各地要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要求,加大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力度,将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重点向农村牧区倾斜,支持五保供养机构硬件设施建设。自治区、市本级通过财政补助和福彩公益金资助,对各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五保对象供养所需资金给予支持。
三、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
各地要按《通知》要求,积极理顺五保供养机构管理体制,明确具体管理责任。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中心和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统一划归旗县区民政部门直接管理,苏木乡镇负责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日常事务协调和安全维护。苏木乡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苏木乡镇管理。
四、转变管理理念,拓展服务功能
各地要建立五保供养机构服务管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行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支持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试点推进公办民营,或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社会组织、企业或有实力的个人进行经营。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公办民营五保供养机构,享受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建立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五、合理规划布局,明确硬件标准
各地要统筹规划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坚持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能够满足苏木乡镇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中心或区域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凡新建、改扩建供养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划,建设标准一般为:新建中心标准敬老院150—300张床位,新建区域性标准敬老院床位数在100—150张,新建敬老院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小于12平方米,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新建、改扩建敬老院要有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须的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设置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健身房、医务室、浴室、库房、室内公厕等,建设面积与床位数应在15:1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修建用于精神关爱、抗体保健、文体娱乐的多功能室。中心敬老院和区域性敬老院的副业用地不少于30亩,乡镇敬老院的副业用地不少于20亩。
六、规范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
各地要按照《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内民政社救[2013]82号)要求,落实供养机构监管内控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所有规章制度和服务操作流程及标准都要张贴上墙,财务收支定期公示,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五保供养机构要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和奖惩办法,推行供养服务标准化。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环境卫生、饮食服务、治安保卫、巡查巡视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工作有奖有惩,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重点搞好院长资质培训和护理人员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院长管理水平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
七、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安全隐患
五保供养机构要建立五保对象人身和供养机构财产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人,做到定岗定人定责。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各地要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的五保供养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五保供养机构安全运行。
各旗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属地五保供养机构申报等级评定。根据评定标准和要求,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供养对象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积极争创管理水平高、服务规范、生活保障有力的先进供养机构,促进农村牧区五保供养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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