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赤政办发[2013]030号
颁布日期:2013-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意见要求,进行事业单位类别确定工作。各旗县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进行分类,防止将公益目标、职责任务、运行方式一致的单位列入不同类别,造成改革上的不平衡和管理上的不规范,避免相互攀比。

二、精心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各旗县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于7月中旬开始,集中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各旗县区要在11月30日前以编委会名义将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总结上报市编办;市直各主管部门要与市编办及时沟通协商,提出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并于10月30日前将事业单位分类意见上报市编办,提交市编委会审定。

三、认真做好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定和备案工作。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和备案工作是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各旗县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定和备案工作。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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