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鄂府办发电〔2015〕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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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鄂府办发电〔2015〕2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鄂尔多斯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有序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8号),制定我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切实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一)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继续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完成26台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改造工作。其中,建成区需淘汰95%以上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各建成区、经济开发区(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旗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加快大型燃煤锅炉提标改造进度,10蒸吨/小时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全部达到新排放标准;20蒸吨/小时及以上在用锅炉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加工、经销和使用各环节的管理,杜绝高硫、高灰分劣质煤流入城区。
(二)加快推进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工业烟粉尘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步伐,火电、钢铁、焦化、水泥和锅炉等重点行业全面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2015年,全市要完成13个重点项目的除尘改造。鼓励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环保改造项目,确保排放的废气达到大气污染排放浓度要求或接近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三)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力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石化、化工、焦化、医药、表面涂装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摸底调查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核算工作,石化行业要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治理。2015年,全市要完成4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工作。继续加大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力度,2015年年底前,完成243座加油站和2座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目标任务。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快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四)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继续加大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力度,认真落实自治区的相关要求,所有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均要采取扬尘控制措施,达到绿色施工的要求;加强对城区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在落实全部密闭运行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在主城区道路限时段运行的措施,减少对城市的扬尘污染;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2015年,我市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力争再提高6个百分点以上;完善企业煤场、料场和固废等堆场的扬尘治理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确保2015年年底所有煤场、料场和粉末状固废堆场全部全封闭治理,块状固废堆场要采取有效的防风抑尘措施;加强矿山开采污染治理,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和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加大矿山复垦力度,提高矿山复垦率,进一步减少扬尘污染。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共分担率,具备条件的旗区公交车和出租车全部使用清洁燃料;加强机动车辆环保管理,完善机动车年度检验制度,提高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力争2015年年底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各旗区要继续加大黄标车的管理力度,扩大黄标车禁行和限行区域,严格路检路查,严禁黄标车在禁行和限行区域行驶,有效减少黄标车对城市空气的污染;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进度,由市公安局牵头,各旗区配合,尽快分解落实2015年度黄标车淘汰指标任务,制定具体整治方案,于2015年12月10日前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运营类黄标车1860辆。
二、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在提前一年完成我市“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基础上,2015年,我市计划再淘汰20万吨焦炭、1.5万千瓦时电力的落后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旗区,暂停对该旗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二)严格控制过剩产能。严格项目准入,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按要求认真做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及在建项目环保认定及备案工作,对已建成的违规项目,经监测符合行业排放标准的,责成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暂时纳入常态化管理范围;对在建违规项目,在取得相关手续前一律停止建设;对工艺装备落后、能耗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已建成违规项目,要尽快淘汰关停。
(三)全面推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按照自治区的要求,2015年年底前,我市要完成33家钢铁、水泥、化工、石化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进度。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培育和建设进度,以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和建材等行业为重点,着重推进企业内部工业循环、经济开发区(园区)内部企业循环、地区之间产业循环三个层面的循环发展,推动循环产业链延伸耦合,实现能源、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相关产业协同快速发展。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一)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2015年,全市风电装机容量要达到3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达到8万千瓦、生物质能发电达到4.8万千瓦;继续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焚烧。
(二)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新建建筑要全部安装供热计量仪表,加快现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进度,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和已经完成计量改造的现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继续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管理,逐步形成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材料检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销售许可和运行维护等全过程闭合式管理体系。加快实施现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进度,2015年,全市要完成2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四、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一)提高环境监管能力。着力推动网格化监管,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将本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方案、落实监管任务;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监察和应急等机构队伍建设,力争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二)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创新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合调查程序,完善案件移送和联合调查机制。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或涉嫌犯罪的,一律快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加大对重点经济开发区(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排查力度,强化对不能按新行业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火电、钢铁和焦化企业的监管,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行连日计罚、停产整顿或关停处理。
(三)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空气质量监测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和拓展发布渠道,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倾听民声民意,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五、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一)加快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进度。各旗区要于2015年年底前按标准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完成空气质量监测超级站建设工作,为及时准确分析、研判和预报重污染天气提供硬件支持。
(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各旗区要结合实际,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责任人,确定实施步骤、程序和方法并定期组织演练,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旗区要按照年初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我市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旗区年度实施计划,将各项任务逐项落实到相关部门、地区、企业和具体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府办发〔2013〕113号)明确的分工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新机制,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多渠道筹措治理资金。各级财政要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将监测和监管等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督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要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要推进企业绿色信贷和证券,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尽快提标改造现有污染治理设施;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企业和单位都要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结合企业实际,将特征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范围,并严格限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量;完善排污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运用排污权有偿使用这一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四)严格考核奖励。市人民政府将成立由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参与的督导组,不定期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并于年底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当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对不能完成防治任务、发现违法问题不及时查处、检查工作存在遗漏、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或因工作不力导致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且环境质量连续两年下降的旗区,将依法依纪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持续3天重污染天气的旗区,将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法实行问责。
附件:1.燃煤锅炉淘汰项目清单
2.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清单
3.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项目清单
4.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清单
5.储油库油气回收项目清单
6.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压缩)项目清单
7.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项目清单
8.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项目)清单
9.2015年各旗区黄标车淘汰任务量(2005年前注册运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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