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通政发〔2015〕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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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内政发〔2015〕11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宣传培训,确保《意见》及政府采购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执行体系。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入其他机构的,应立即依法整改,恢复其独立法人地位。
三、各部门单位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工作。预算编制“二上”(即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财政计划控制数编制本部门和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并将部门预算草案和预算编制说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阶段,预算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的,应批量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预算内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应归集为一个采购项目。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应编未编或未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在年度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予办理采购事宜,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除中央和自治区追加的专款等政策性因素需追加采购外,原则上不得调整采购预算。
四、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五、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审计、监察等各方面力量的协同配合,依法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考核力度,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不断优化政府采购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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