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文号:通政字〔2015〕140号
颁布日期:2015-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9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定。现将市政府第二批审核确定的3个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公布如下:

通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站、通辽市卫生监督所、通辽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上述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如有变更,需经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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