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的通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的通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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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的通报
通政办字〔2015〕2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1月14日,自治区督查组对我市专项整治“吃空饷”工作进行了督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书面反馈意见。现将自治区督查组反馈意见和我市下一步集中整治“吃空饷”问题的工作重点通报如下:
一、自治区督查组反馈意见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文件力度不够。一是部分单位领导思想认识不高,存在“等一等”、“拖一拖”的想法,治理工作开展进度较慢。二是国务院办公厅65号文件要求的三个重点环节及规定动作仍未执行到位。多数部门、单位没有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没有认真开展“回头看”、没有建立专门工作台账,没有公示编制内人员工资信息、没有设立监督举报平台。
(二)工作进展不平衡。全市各单位和各旗县市区在“吃空饷”问题治理上,工作的进度不一致。有些单位开始着手清理“吃空饷”人员,有些单位仍停留在自查底数阶段,有些单位做了人员信息公示工作,还有些单位对65号文件内容至今不甚清楚,影响了全市整体工作效率。
(三)政策界限把握不一致。各地区、各部门没有完全吃透中央和自治区文件精神,把握的标准和尺度不同,在执行上有一些偏差。比如,奈曼教育系统40余名在2000年机构改革时候列编制外人员仍未处理。
(四)部门间工作配合不紧密。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审计、法院等部门工作协调配合不够,未做到无缝对接,存在干部工资关系未及时接转、终止人事关系人员编制未及时核减、辞职辞退人员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刑事人员信息掌握不对称等一系列问题。
(五)基础工作不牢固。有些单位政工干部不了解、不熟悉相关人事政策,而且清理工作知晓面仅局限于单位主要领导和少部分工作人员,未形成治理“吃空饷”的舆论氛围。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明确政策界限,规范认定“吃空饷”情形。
国办发(2014)65号文件规定了本次集中治理工作的范围为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界定了在单位挂名占编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及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仍领取工资报酬等“吃空饷”的六种情形。因此要求各地、各部门根据界定的这六种“吃空饷”情形,进一步全面深入细致地进行自查自纠,并对照上述自治区督查组反馈意见,进行“回头看”,按照界定的情形进行梳理,巩固成果。一是尚未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电话地区和部门要立即建立举报信息平台,受理群众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要立即查处。二是主管部门要发挥管理职能,要认真审查所属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三是各地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清理“吃空饷”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明确领导责任,强化责任分工,并要及时深入各部门各单位对“吃空饷”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尤其对存在“吃空饷”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做到情况清晰、数据准确,清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四是对于存在“吃空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逐人、逐案进行整改落实,该清理的清理,该追缴资金的追缴资金,该追责的追责。整改落实工作要在1月底前结束。如果涉及程序等特殊情况,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拿出整改措施,制定具体解决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报同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要规范清理程序、严格清理查处。一是开展清理“吃空饷”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部分职工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必须要严格遵循“书面告知、单位公示、整改通知、组织处理”等工作程序进行整改落实,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确保整改落实工作稳妥进行。二是对于核查属实的“吃空饷”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并进行分类处理:
1.对在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人员,要立即清退终止人事关系;
2.对因长期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由单位责令限期到岗,及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解聘或辞退,办理相关手续;
3.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补贴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死亡后不注销,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补贴的要予以全额追缴;
4.受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按规定未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的,要按政策及时处理;
5.对调出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补贴的人员,要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但按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
6.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加强人事及编制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环节管理,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信息资料,并相应调整处理有关工资待遇。强化平时考核,对“吃空饷”典型案例及时进行曝光,对限期不整改和顶风违纪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强化社会监督,确保此项工作常抓不懈。二是实行责任追究。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对部门(单位)因疏于管理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由部门(单位)负责追缴资金;对隐瞒、欺骗等形式冒领财政资金或以其他形式骗取财政资金的,除追缴财政资金外,还要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人骗取和冒领的,除由单位负责追缴金额外,还应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骗取和冒领金额巨大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走“走过场”的单位负责人,进行严格问责。三是建立联动机制,防治“吃空饷”问题反弹。在组织、人社、编办、财政和各主管部门之间建立数据与信息共享和对接机制,主管部门要配合人社、编办部门加强日常人事编制管理工作,建立人员进出的动态管理台帐;组织、人社部门在办理人员请假、病退、辞退、离岗等手续时,应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变更工资属性,在未经人社部门批准的前提下,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工资变更手续,从源头上共同筑起防止吃空饷的牢固防火墙。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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