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正在紧张开展。数据采集是水利普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保障普查成果的关键因素。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1〕2号)精神,现就普查工作做如下要求:

市旗两级统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测绘机构等水利普查技术支撑单位,应积极配合水利普查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免收相应费用,提供完整详细的数据资料。

市和旗县市区各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等用水单位和居民用水户,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数据采集,并及时准确填报普查员发放的台账表。按国家普查要求,应设立普查员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普查员,并在普查指导员的协助下认真填报数据;未要求设立普查员的单位由普查员上门采集数据,被普查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应委派工作人员陪同协助普查员完成数据采集填报,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旗县市区境内的大型企业单位,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保证普查人员能够进厂采集数据,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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