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海政办发〔2009〕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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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了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均属财政性资金,应使用自治区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其他非税收入。
二、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
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支付,都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市本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项目的进度上报用款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规范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一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上报用款计划,及时实现支出。部门预算安排的正常经费用款计划须在每月10日前上报,对执行中追加专项资金应在收文当月上报用款计划。
二是基本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各部门和各单位接到财政批复的用款计划后,对于直接支付的项目要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支付申请书”必须明细到具体项目、具体收款人或具体单位,并附项目合同、相关文件复印件等资料报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
三是对授权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不得从零余额账户转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因特殊原因确需划转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
三、建立健全单位各项支出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首先应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初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根据支出金额大小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财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审核支付。
专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按以下程序办理:5万元以下的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支付;5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项目在第一次支付时,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或在资金审批表上传签后办理支付手续。
基本建设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具体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构建、交通工具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50万元以下的,须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支付;50万元以上的,在第一次支付时,须经单位领导(工程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或在资金审批表上传签后办理支付手续。
市会计核算中心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根据以上审核程序严格把关,没有相关人员签字或未附会议纪要的,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支出中的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具备条件可用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的,一律使用公务卡,否则会计核算中心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资产配置、处置申报制度,对资产处置、出租等形成的收益,要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严格禁止借处置、出借资产形成“小金库”。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卡片、目录,集中管理。年度终了,应进行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五、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必须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撤销银行账户,应按规定处理好账户资金余额,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变更银行账户,按照新开户手续办理。严禁单位擅自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和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符合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项目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对所有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在办理报帐手续时,必须附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否则会计核算中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作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收益收缴情况;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使用情况;各类财政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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