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文号:济政字〔2013〕50号
颁布日期:2013-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严肃政府采购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严格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

社会效益。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单位对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规避政府采购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大量工程项目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存在操作执行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政府采购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全面落实政府采购制度。

二、明确采购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各部门、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特别要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也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三、强化预算约束,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

各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年度内追加的部门预算,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审批,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编制不完整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要坚持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相结合,防止重复采购、超标准采购。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不得随意调整变更,不得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在实际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或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四、严格操作程序,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单位应在2个月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要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编报采购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原则上要进行专家论证。要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严格合同履约验收,确保采购质量。财政部门支付资金时,对合同验收证明要进行严格审核。

在采购活动中,各部门、单位要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落实好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积极支持济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发展。要加强需求管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得歧视、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中调整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不得受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委托,在确保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采购效率、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内部沟通协调和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推行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管理规定,不断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强化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六、密切部门配合,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监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进一步完善事前监督预防、事中监督约束和事后监督处罚的综合监控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源头控管,对违法违规采购项目,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尚未拨付的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从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经费中予以扣回;对视同财政性资金的借贷资金,违规使用的款项财政部门不予偿还。审计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特别是要加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对违法违规采购行为,应要求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采购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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