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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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49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1〕3号)精神,大力推进全市服务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现就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服务业,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市经济整体素质,促进扩大就业、增加财源、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有利于壮大我市服务业整体规模和实力;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调整税收结构,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提高二、三产业素质,推动融合互动发展;有利于节能减排,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动剥离工作有效开展。
二、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转方式、调结构,以优化产业结构、深化专业分工为目标,以行业大中型企业和龙头企业为重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快剥离非核心业务,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结构体系,推动企业内部服务资源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发展,促进服务业集聚发展,不断壮大规模和实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依法推进。在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自愿前提下,加强政府推动指导,严格遵守公司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依法剥离企业非核心业务。
2.坚持政府领导、企业主导、属地管理、行业推动。企业要按照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做强主业的原则,主动做好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
3.坚持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按照“成熟一家、辅导一家、剥离一家、成功一家”的思路,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剥离工作。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区别不同行业和企业,分类指导,立足企业实际,科学界定剥离范围。
5.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既加强对剥离后主体企业的培育与提升,又要注重对剥离后新设立企业的服务和支持,达到主体企业做专做强、新设立企业整合发展的双赢效果。
三、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工作重点
(一)目标要求。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主要涉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交通运输、商务等行业中适合剥离的企业。2012年底前,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全部实现非核心业务剥离。
(二)工作重点。
1.剥离现代物流业务。对有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量较大的工业企业,要引导将其物流业务剥离出来,组建专门的物流公司,或与现有的专业物流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做大做强。
2.剥离专业配套服务和中介服务。对有建筑安装、设备维护、售后服务等业务的工业企业,要引导其将建筑安装、设备维护、采购营销、售后服务剥离出来,组建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企业。
3.剥离科技研发服务和信息服务。对具有较大规模、较多科研业务,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信息中心的工业企业,要引导其剥离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研发、设计检测、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业务,组建专业的科研、信息服务型企业。
4.剥离后勤保障服务。对工业企业内部的租赁、维修、餐饮、绿化、医疗卫生、幼儿教育、物业管理等业务,剥离出来组建专门的服务企业。
5.剥离核算商业企业经营收入。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商场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纳税。
四、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等部门、单位参加,对全市工业企业、商业企业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缴纳国地税、工商注册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为做好剥离工作提供基本依据。此项工作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
(二)制定方案。符合剥离条件的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认真研究现行的财税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制定剥离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国税、地税、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跟进,搞好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剥离过程中遇到的税务、工商登记变更、财务核算分立等问题。此项工作于2012年6月20日前完成。
(三)审批方案。市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的指导工作;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辖区内企业申报的剥离方案,并于每月底前将审批情况汇总后上报市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开展剥离。按照剥离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剥离工作,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注册登记手续,新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
(五)总结经验。全面总结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建立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长效机制。
五、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政策措施
为充分调动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积极性,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政策。
1.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新增加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第一年按100%、后两年按50%给予补助。企业新剥离非核心业务造成税负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补助3年。
2.企业新剥离非核心业务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的,所发生的不能免除的费用,由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并给予剥离母体企业法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强化对剥离后新办企业的专项资金扶持。新办企业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二)税收政策。
1.对企业新剥离非核心业务过程中一次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
2.对改制剥离后新设服务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逐级上报批准后,可在政策范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4.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三)工商管理政策。
1.对企业采取改制、分立方式新登记成立公司的,在允许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的基础上,只要产权清晰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移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采矿权、探矿权、林权等,均可作为企业出资。
2.对剥离设立的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以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公司制服务业企业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其余部分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3.允许企业将现有住所登记为多个剥离非核心业务新设企业的经营场所。
4.对从现有企业剥离出的餐饮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需提交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5.对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新设立的企业,不涉及前置审批的,设立登记实行“一审制”,由受理人员当场审批核准,限时办结。剥离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其他费用。
(四)其他政策。
1.对企业剥离后成立独立法人单位所发生的一次性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的过户费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用电权、用水权等过户手续,按规定程序无偿办理。
2.企业在剥离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测绘费、验资费和资产审计评估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3.对企业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外,其他收费享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对其应缴纳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4.对企业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新上大型服务业项目审批方面给予倾斜,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与工业企业享受同等价格。
5.对企业剥离后所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6.对企业剥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营业场所、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7.对改制剥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金融机构应努力满足其合理贷款需求,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六、切实加强对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市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调度、验收工作。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以及有剥离任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力推进剥离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加强协作,确保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顺利开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业经济运行调控职能搞好协调服务;财政部门要协同税务部门,研究、执行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的财税政策;税务部门要做好税收政策解释和产业剥离的指导、协调及剥离后的税收征管工作,研究新方法、新手段,切实提高产业剥离质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企业分设的登记、证照办理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分离后企业土地变更登记、供应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分离后企业资质认定、市场准入工作;统计部门要搞好统计监测,为剥离工作验收提供依据;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的企业剥离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企业剥离工作。
(三)搞好宣传。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向企业广泛宣传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及办法。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宣传优势,加强对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有关政策的宣传,及时报道剥离工作成功案例和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市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及时验收。市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职能,加强检查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度一通报,对完成非核心业务剥离的,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或进展缓慢的要及时督导检查,确保全市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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