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济宁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济宁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济宁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济宁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

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市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按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审核清理范围目标和条件标准

(一)审核清理范围。对2008年8月1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对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和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的予以复核。新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依法加强准入管理。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进一步规范小型屠宰场点管理。

(三)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2008)、《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l7996—1999)、《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SB/T10486­—2008)、《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SB/T10571—2010)等国家标准,严格执行《济宁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89号)。

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要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条件。要坚决取缔不达标的小型屠宰场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一)严格工作时限。2012年7月底前完成审核清理工作。

2012年4月10日前,各县(市、区)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从4月份起建立旬报制度,于每月1日、10日、20日前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报市商务局。

2012年4月30日前,各县(市、区)组织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在确保符合条件后,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一同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没有开展自查或未提交审核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2012年5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商务等有关部门结合“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基础信息情况,对企业逐一进行现场审核,实行一场一表,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须商务、环保、畜牧兽医部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将所有申报企业的全套材料(包括《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各一式3份,)一份县(市、区)留存,两份上报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限期整改结束后重新审核、再次申报,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2012年5—6月,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审核表》(须商务、环保、畜牧兽医部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出清理意见,将全套材料(包括市、县两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省商务厅。

2012年6月至7月,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市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县(市、区)要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抽调专人,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要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原则严格审核,填好每一个项目,签字人对审核意见要负法律责任。严格遵守“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做到不遗漏、不徇私、不弄虚作假。

(三)加强备案管理。经市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于7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经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备案。省商务厅建立全省生猪屠宰资格(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更新企业信息,经市商务局审核后报省商务厅备案。

(四)建立资格公开制度。对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对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完善“12312”等举报投诉服务体系。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济宁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审核清理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抓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审核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密切配合,发挥合力,扎实开展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清理的牵头协调工作,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经信、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改造升级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对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三)加强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成立审核清理工作检查组,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督促检查,严厉查处并纠正自行降低审核标准,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审核清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加强宣传,妥善解决审核清理中的问题。要积极宣传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清理工作的进展和成果,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为审核清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审核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保证审核清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审核清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细化到每一家屠宰企业,连同成立领导小组等情况,于4月30日前一并报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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