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4〕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
《集中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
集中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汲取寿光“11.16”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火灾防控严防重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4〕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5年全国“两会”结束,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据《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动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公安机关相关警种,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整治范围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涉氨制冷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九小场所”。
(二)排查整治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九小场所”是否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组织制度、场所设置、消防标识、管理措施、培训演练。
4.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与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签订维保合同,每月进行维护保养并保持完好有效。
6.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7.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8.火灾高危单位是否严格落实《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三、工作措施
(一)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但不合格,或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验收、经验收但不合格,或经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不会操作消防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由建设部门依法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九)火灾高危单位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014年12月15日前,所有火灾高危单位逐一签订冬防工作责任状。
(十)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综合治理。2014年12月1日前,与在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尚未整改完成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责任人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督促单位作出整改承诺,明确整改计划、资金、责任和时限,逾期不整改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或关停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4年11月21日前)。各级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召开本级冬季防火工作会议,部署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3月15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发动各镇、街道、社区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组织召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会议,签订承诺书,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周进行1次防火检查、每月组织1次消防培训或演练。组织召开镇、街道、社区消防安全负责人会议,明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深入的消防监督检查,建立台帐。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列出清单,逐项整改。
(三)检查验收(2015年3月16日至3月20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市政府将组织实地检查验收,对检查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严密组织。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立即行动起来,对当地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找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措施。要督促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全力以赴,细化工作方案,责任分工到人,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在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统一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零点”夜查行动,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措施,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实行“实名制”巡防看守,尤其是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燃放场所和单位划定燃放警戒区域,确保消防安全。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规划、建设、市政、交通、农业、商务、文化、卫生、国资、体育、林业、安监、旅游、人防、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本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自觉整改火灾隐患。
(二)全面排查,严格执法。全市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作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力军,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采取超常规措施,落实“白加黑”、“五加二”错时工作制,对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场所逐一进行排查摸底。要特别将位于农村地区、偏远郊区和夜间可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为重点,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逐一登记造册,查明基本情况。要建立实名制工作台账,做到单位场所底数清楚,火灾隐患明确,整改责任落实。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坚决铁腕打击,严格依法查处,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该重罚的重罚,该拘留的拘留,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专项行动期间,全市消防监督员和派出所民警每人每天至少检查2家单位、场所,其中对每家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的系统性消防监督检查不少于半天,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情况要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隐患单位主管部门,由政府推动隐患整改。
(三)强化宣传,营造声势。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每周至少要拿出半天时间,集中组织消防监督员和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建立移动互联网消防管理平台,将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纳入管理平台。各级消防官方微博、微信每周发布1条以上消防安全常识,每月通报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广泛宣传冬季火灾防范措施,大力普及冬季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每天利用楼宇电视、户外视频高频次播发消防安全提示和公益广告,定期利用手机短信发送消防安全提示。要组织单位开展疏散逃生演练,对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等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人员、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开展面对面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大帮扶力度。要组织各级媒体对拒不整改隐患的单位进行暗访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组织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法定职责,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四个能力”建设。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对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上报的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和集中连片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评估,研究制定整治工作规划,实施挂牌督办,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把本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政务督查内容。专项行动期间,各级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要深入基层,掌握实情,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检查“实名制”和行政处罚首问负责制,将执法责任逐一落实到每一名执法人员,做到执法任务落实、标准到位、程序规范。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的,及时问责处理,将责任追究落实在火灾发生之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及市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于11月22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报市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消防支队)。自2014年12月起,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工作情况,2015年3月1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情况。
联系人:李楠,联系电话:3082066,传真:8102000,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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