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3〕46号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状况,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发〔2013〕44号),市政府决定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目标是确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面纳入政府监管,建立“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的资产管理模式。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掌握各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二)发放产权登记证书。以清查资料为基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等手续,确保行政事业单位不同运用形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间。从2013年6月上旬开始,到2013年10月底结束。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3年4月30日。

(二)清查范围。

1.2013年4月30日前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2.社会团体、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除外)。

(三)清查内容。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主要包括:

1.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等基本情况;

2.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在建工程)、车辆占有使用和权属情况;

3.其他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4.房屋出租出借和担保抵押情况;

5.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济实体情况;

6.国有资产政策、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7.企业盈亏等其他需要清查的重大事项。

三、清查原则和实施步骤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进行,由市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单位自查与专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分为以下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上旬)。市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市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和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二)自查阶段(6月中旬—7月中旬)。各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设定范围和要求,自行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各单位的资产清查报表(对需要说明的事项附相应的文字说明)、自查报告、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对外投资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等)要装订成册,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7月2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报送电子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

对于本次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报批。

(三)专项核查阶段(7月下旬—9月底)。在各部门和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自查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及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土地相关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抵押合同、对外投资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整改规范阶段(10月份)。在全面摸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资产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并落实专门人员具体负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出具客观、准确的鉴证报告,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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