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枣政办发[2009]77号
颁布日期:2009-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09]7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新的就业增长点,也是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城市转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任务。广泛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力争创业培训覆盖全部有创业愿望的我市高校毕业生;全市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实习(见习)基地、孵化基地和示范基地10个;实现创业1人带动就业多人的倍增效应,推动全民创业促就业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手续。下放登记权限,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制。

(二)对个体经营登记实行优惠政策。凡毕业两年以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放宽注册条件。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著作权、专利权等作为出资申办企业。

(四)个体经营实行试营业制度。2010年底前,凡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续延1次,有效期6个月。

(五)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试营业的,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轻微违规不予罚款。

(六)实行税费减免。

1.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经市就业服务机构出具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卡后,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月销售额(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蔬菜、谷物、水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取得上述项目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养殖项目,取得上述项目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定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定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项目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定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收入和利润,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8.高校毕业生从事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高科技技术企业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所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定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加计扣除。

(七)提供信贷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上述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

(八)加强资金支持。各级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投入,市财政每年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安排200万元,各区(市)也要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创业项目的开发、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项目。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者能力素质

(一)强化创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提高其创业意识和能力。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升在校学生的潜在创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实施GYB(创业意识)、SYB(创办你的企业)、SIYB(改善你的企业)等培训项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参加模拟实训和创业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能力。

(二)落实培训补贴。各级政府要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创业培训补贴。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一)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基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工业园区、闲置厂房、专业市场、招商平台等,创建各类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基地要以减免租金等方式,为初创企业的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可按照创业基地类别、规模和孵化效果,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创业扶持基金中列支)。

(二)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人事局窗口设立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窗口。经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申报,服务窗口认定、备案,核发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卡,高校毕业生凭此卡在全市范围内均可办理创业有关手续,享受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相关优惠政策。

五、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切实落实扶持政策,健全服务体系,改善创业环境。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创业环境优化、创业政策落实、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完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发展规划、创业综合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创业跟踪服务、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的考评等工作;各高等院校负责学生的创业指导教育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负责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创业扶持资金和贴息。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选树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崇尚创业的良好氛围。定期举办创业论坛、创业知识大赛等活动,评选表彰创业明星。对在该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各区(市)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实施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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