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增强国土资源保障粮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领域重大问题决策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土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组成

主任:徐景颜(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刘东军(副市长)

成员:董云波(市政府秘书长)

周洪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来斌(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魏玉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宁治坤(市公安局副局长)

卜德兰(市财政局局长)

孙树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中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树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翟乃利(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许子森(市农业局局长)

王永胜(市水利与渔业局局长)

于秀栋(市林业局局长)

于照春(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常传喜(市旅游局局长)

鹿斌佐(市规划局局长)

张志超(市法制办主任)

勾东升(市安监局局长)

刘丙伦(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董以琦(市煤炭局局长)

杨继明(市房管局局长)

楚善良(市国税局局长)

王建中(市地税局局长)

市国土委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孙中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兴忠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市国土委的主要职责

市国土委在市政府领导下,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主要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审议决定以下事项:

1.研究审议土地制度改革贯彻执行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政策措施;

2.审议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专项规划;

3.审议批准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安排意见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度供应计划安排意见,研究确定拟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收回、收购补偿价格和储备土地供应中的重要事项,审定用于土地征收、土地储备的年度财政资金规模计划;

4.审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地价的修订草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5.研究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整理计划,确定省、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6.研究确定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

7.制定完善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各项制度,并监督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执行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按时供地、开工情况及竣工后的实际总投资、容积率、建筑密度、亩均产值和税收等约束性指标履约情况;

8.研究审议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重大事项;

9.研究确定重大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重大国土资源信访处理意见,以及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目标考核情况;

10.研究矿产资源、土地整治、增减挂钩、废弃工矿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及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开发试点等方面的工作;

11.研究制定土地、矿产资源领域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方案;

12.其他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研究审议的事项。

(二)市国土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国土委办公室作为市国土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市国土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市国土委联席会议的组织准备;

3.负责市国土委联席会议审议事项的初审;

4.负责市国土委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整理工作;

5.负责市国土委联席会议审议或决定事项的督办;

6.负责提供市国土委联席会议资料的查阅、咨询等服务;

7.负责具体组织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和实地调研;

8.负责承办市国土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议事规则

(一)市国土委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市国土委主任要求或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市国土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领导参加会议,邀请市直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区县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二)市国土委联席会议议题由市国土委办公室负责拟定,经市国土委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主任确定。

(三)市国土委审议通过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留存备查。

(四)市国土委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联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情况,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委托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五)市国土委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事项与成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成员本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主动申请回避,会议召集人也可要求其回避。

(六)市国土委联席会议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一般由会议召集人归纳与会人员意见形成审议意见并提请表决。与会成员必须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不得弃权。审议事项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七)参会人员应妥善保管市国土委联席会议材料或会后交市国土委办公室处理。会议资料载明密级的,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参会人员须对会议表决信息保密。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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