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淄政办发〔2015〕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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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发〔2015〕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加强液化气市场监管和安全管理,防范液化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液化气站点布局,完善供气服务网络
各区县要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制定本区县液化气站点布局规划。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液化气充装和供应站点,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液化气供气服务网络,扩大供气服务范围,为广大城乡用户提供优质、安全的液化气。要发挥规模企业的资金、技术优势,鼓励其采取收购、租赁等形式,对液化气充装站点进行兼并重组、升级改造,依法逐步取缔规模小、人员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的液化气充装站点,整合液化气市场。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液化气站点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液化气站点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落实许可检查制度,切实加强液化气行业监管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质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等许可检查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设施未检测、气瓶超期未检测、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达不到许可条件等问题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加强对安全隐患的跟踪复查,对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不按要求整改完善的,要依法吊销其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液化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被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后,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管理、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发现液化气经营企业证照不全的,要及时查处,共同维护好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
三、落实液化气安全管理责任,全力做好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液化气经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供气、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依法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液化气充装并健全完善充装记录。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不得充装报废、超期未检及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对钢瓶的流向进行跟踪管理;不得以次充好,掺混二甲醚等其他成分;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送气工和送气车辆的管理,定期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加强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燃气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将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要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夯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依法履行好监管责任。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整改到位。要充分调动发挥镇(街道)作用,厘清分工,落实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内液化气安全监督检查,严防液化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要采取措施加快管道天然气工程的建设,逐步淘汰液化气,消除安全隐患。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液化气市场点多面广,涉及储存、充装、运输、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需要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监管。
1.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液化气经营许可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液化气经营单位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2.教育、卫生部门:组织所属各级各类医院、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餐饮场所液化气安全隐患自查工作,督促医院、学校与符合条件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配合有关部门对医院、学校餐饮场所液化气安全进行整治。
3.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行为进行查处;对液化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液化气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生产销售掺混二甲醚的液化气、无燃气经营资质非法经营燃气、生产销售不合格钢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液化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液化气的企业、车辆。
5.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商贸、餐饮企业开展液化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商贸、餐饮企业与符合条件的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6.工商部门:负责为从事液化气充装、经营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已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单位;查处销售掺混二甲醚等不合格液化气的违法行为;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配合取缔无证无照液化气充装、供应站点工作。
7.质监部门:负责液化气充装、特种设备使用和气瓶检验机构的许可管理;负责液化气充装站充装行为和气瓶监督管理,督促液化气经营单位提供符合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气瓶;监督液化气充装站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违规充装、充装非自有气瓶、充装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充装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生产领域掺混二甲醚等不合格液化气的违法行为;对燃气用户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责令其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8.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液化气安全监管职责;对有关部门提交的跨部门、跨区县的重大安全隐患,经市安委会办公室认定后,下达重大隐患责令整改指令书;依法对燃气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9.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做好集贸市场、学校周边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气钢瓶占道经营单位及个人的查处工作。
1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11.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使用液化气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规范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液化气市场有序发展
(一)加强液化气气源管理,从源头控制液化气质量。各液化气生产企业要在已取得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销售作为燃料使用的液化气。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液化气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切实加强液化气源头管理。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严把气源质量关,选购液化气时必须要求供气单位提供本批次产品合格证和液化气组分报告,确保液化气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在充装、销售液化气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控制,不得以次充好、掺混二甲醚等其他成分,不得缺斤少两或出售残液超标的液化气,损害用户利益。液化气运输企业要主动向液化气经营企业提供盖有液化气生产企业公章的产品合格证和液化气组分报告,对不按要求提供液化气产品合格证和液化气组分报告的,液化气经营企业不得接收。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对液化气质量的监管,抽样检测液化气质量,确保液化气质量符合要求。
(二)加强液化气充装管理,规范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充实液化气行业安全管理和技术力量,加快液化气充装站点信息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严格把控液化气钢瓶充装环节源头管理,严格要求液化气经营企业只充装自有产权钢瓶,严防不合格钢瓶从充装环节流入市场,严禁液化气经营企业向无证经营企业、个人销售用于流通的液化气。针对目前我市液化气钢瓶产权混乱的情况,液化气经营企业要通过购置新瓶、低价折旧等方式回收用户现用钢瓶,逐步将全市液化气钢瓶产权由用户所有转变为企业所有,有效控制报废、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液化气钢瓶的流通使用现象。同时,各区县要有序增加液化气钢瓶检验点,承担辖区内钢瓶检验及报废处理工作,为液化气经营企业检测及报废钢瓶提供便利服务。
五、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液化气非法违法行为
涉及液化气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液化气储存、充装、运输、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液化气非法违法储存、经营、充装、使用行为,特别是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摩托车、三轮车、小型客车、厢式货车等运输液化气和气瓶的行为。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由安监、质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燃气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违规充装不合格钢瓶、掺混二甲醚、倒气卖气等扰乱液化气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是加强液化气站点充装环节的监控查处,严厉查处违法充装行为,从源头上控制不合格液化气和报废钢瓶流通现象。二是加大对无证经营企业和倒气卖气的不法商贩的查处力度,曝光反面典型,发挥警示作用,逐步规范液化气终端销售市场。三是加强对燃气器具批发市场、专销店、商场和有关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未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和不具备熄火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的违法行为,保障用户用气安全。四是组织对液化气经营站点、用户用气场所进行全方位、地毯式、拉网式的安全生产检查,尤其是对液化气经营站点和餐饮场所、学校食堂及周边、酒店、医院、城市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列入检查的重点内容。
六、加强液化气安全宣传教育,增强用户安全防范意识
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抵制不法气贩,拒绝给不合格钢瓶充装液化气。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开展经常性的全员安全培训,使其充分认识所从事行业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预防事故能力。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积极做好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用气意识和防范液化气安全事故的能力。各镇(街道)、社区要积极参与到液化气市场管理工作中,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气知识,引导用户自觉抵制不合格的液化气产品,拒绝使用不合格液化气钢瓶和燃气器具。实行液化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发挥舆论监督效应,鼓励群众举报液化气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液化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的意见》(淄政办发〔2009〕33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发〔2012〕80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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