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6日
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实现“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规范化并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65号)和《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号)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存在“吃空饷”问题,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贪占公共财政资金,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我市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自2014年以来,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了“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加强自查自纠,狠抓整改落实,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仍然存在治理进展不平衡、个别区县和市直部门(单位)观望和思想麻痹等现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认清“吃空饷”的危害性,充分认识“吃空饷”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各项任务。
二、把握政策,规范认定“吃空饷”情形
本次集中治理工作的范围为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这次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应在巩固前期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重点集中整治以下问题:
(一)单位“吃空饷”问题。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二)个人“吃空饷”问题。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强化责任,认真组织核查
(一)2015年1月,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在巩固前期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照本通知要求,按照界定的“吃空饷”情形,全面开展自查自纠;2015年1月底前,各级要对机关事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开展专项督查;2015年2月上旬,各区县、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将“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汇总核查后的“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主要内容要包括:集中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数、“吃空饷”人数及清理处理情况、查处责任人员及建立长效机制情况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及市直部门(单位)深入开展“吃空饷”集中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在单位内部对编制内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管理职能,严格监督所属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弄虚作假。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所属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对“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情况联合进行督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要认真查处,并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要根据掌握的机构编制、人员基本信息、工资统发信息等,逐级对报送的情况进行核查,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重点检查。通过层层核查,做到数据准、底数清和清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是集体责任人,要把这次集中治理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整改和加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实抓好。对在“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中隐瞒不报、敷衍了事、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予以通报。
四、严肃纪律,严格清理查处
(一)对出现“吃空饷”问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第一责任和集体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二)对“吃空饷”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处理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到位;对从基层借调的人员,完成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后,要及时安排返回原单位,不得长期借用。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
五、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和财经政策。严格人员考核管理,加大平时考核力度,防止因管理松懈造成新的人员在编不在岗;严格人事管理流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环节的管理,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信息资料,并相应调整处理有关工资待遇。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堵塞管理漏洞。全面分析、查找机构编制、财经、人事等政策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管、出”环节的综合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审计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地方财政收支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中,要把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实现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相关数据与信息共享和对接。
(三)进一步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采集、随时更新工作人员信息和工资信息,并在内部定期公示,对反映的情况及时核实处理。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网站,随时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吃空饷”问题,要及时核查,并反馈调查结果。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开治理结果。
六、加强领导,确保工作扎实有效
按照中央和省要求,我市成立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级、各部门要成立由政府、部门负责同志牵头的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精心部署落实。要加强宣传引导,为集中治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正确引导舆论。在治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和落实有关政策,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相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附件:1.淄博市“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情况统计表
3.工资发放公示表
附件1
15BF1附件
淄博市“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李灿玉(副市长)
副组长:巩曰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孙树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李克忠(市编办副主任)
孟丽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静(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杜贞耐(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处长)
孟丽莉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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