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文号:晋政发〔2013〕39号
颁布日期:2013-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时期为2013年度,普查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保证单位不重不漏,本次经济普查对从事第一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也要进行普查登记。

定期开展经济普查,是认识国情、摸清家底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新形势下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了解我国二、三产业现状,特别是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状况,有利于准确判断经济形势新变化,掌握经济发展新情况,把握发展阶段新特点,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此次普查作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作为推进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科学普查、依法普查、创新普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可信。

根据我省经济普查总体安排,将于2013年12月在全省范围开展入户宣传和实地核查工作,并送达告知书和普查表。2014年1-3月,普查员将统一佩戴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发的普查员证,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逐户采集普查数据,正式填报普查表。各类普查对象在普查员入户时,要予以配合和支持,提前整理、如实提供与经济普查相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一套表调查单位要按照要求派员参加布置培训。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迟报普查数据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经济普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物质支持;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同时,要向社会公布业务电话和举报电话,接受有关单位的主动申报和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广大普查人员,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认真实施经济普查工作,高质量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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