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政办发〔2014〕 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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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4〕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减轻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6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联动机制是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困难群众为保障对象建立的价格临时补贴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因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范围
(一)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
(二)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补贴范围。
三、启动条件
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一)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
(二)全省粮食价格(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
四、联动方式
当CPI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启动条件时,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补贴周期为3个月,按月计算,一次性发放补贴;当CPI和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启动条件之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补贴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下,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按月测算,测算依据为各当月统计数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贴计算基数为全省城镇低保月平均标准;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补贴计算基数为全省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当实际测算补贴标准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补贴额低于30元,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月补贴额低于20元时,分别按每月30元、20元标准发放。实际测算补贴标准,高于上述底线时,按实际测算标准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参照上述方法另行制定。
联动机制启动后,按隶属关系,同级财政按联动周期核拨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贴。月补贴标准按照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三分之一掌握,补贴计算基数为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在校生。测算方法为: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贴总额=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3×同期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贴,一次性直补学生食堂。
六、资金保障
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规定分级按比例分担;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七、联动程序
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每月15日前,向省物价局提供上月全省以及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分类指数。当价格涨幅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物价、民政、统计调查等部门按规定测算补贴标准,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启动通知。启动时间为符合启动条件的月份20个工作日内,临时价格补贴应在联动机制启动后30日内一次性发放到位。
联动机制的中止程序,参照上述启动程序办理。
八、工作分工
联动机制的实施由各级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统计、统计调查等部门分工负责。
物价部门负责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统计、统计调查等部门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意见。
统计、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具体编制和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户调查的统计汇总,负责提供数据、通报情况。各级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要将每月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和物价、民政、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将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预算,按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按现行渠道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市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统计经费保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提供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工作。
九、妥善应对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价格显著上涨
对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价格显著上涨,要按《山西省非常时期价格行政干预工作预案》(晋政办发〔2004〕67号)妥善应对,稳定市场物价。价格持续显著上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价格非持续显著上涨,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发放一次性价格临时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完善联动机制各项相关工作。各级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并将执行联动机制的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
(二)及时发放补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核定补贴对象、制订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等,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有关补贴政策、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搞好舆论宣传。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大力宣传联动机制建设、实施情况,及时解释相关政策,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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