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3月30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6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中办发〔2012〕30号),促进市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一争三快两率先”的战略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清廉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清廉,只争朝夕,说到做到,一抓到底。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忠实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领导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九、市长出差或出国访问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二、结合本市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努力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依法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同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九、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实解决问题。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市政府有关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依法界定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市级政府投资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跟踪和反馈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执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新闻稿,在报道前应按规定审核。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新闻媒体或新闻发布会形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并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和审议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市长、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需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投资项目及资金问题;

(三)讨论全国、全省重要会议的贯彻意见;

(四)讨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及重要文件;

(五)讨论分管副市长在分工范围内难以决定的事项。

三十七、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八、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及其他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根据工作分工和需要,市政府副市长可召集专题协调会议。专题协调会议由副市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协调决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或市委、市政府已有原则意见,需要召集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协调的问题。必要时,市政府专题协调会议可委托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主持召开。

市政府专题协调会议决定事项,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政府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直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和监察、财政、人事、审计方面的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四、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五、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工作纪律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四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要求,做好日常值守和信息汇总工作,公安、国土、环保、卫生、安监、旅游、交通、教育、食品药品、水务、林业、交警、消防等重要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值班管理系统,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规范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确保各类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务必保持手机通讯畅通,遇有应急突发情况,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措施,迅速控制局面。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我市出台的具体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旅游。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学习的表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科技、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研究和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杜绝迎来送往。

五十八、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不搞毫无实际意义的达标、评比、检查活动,不搞脱离实际的盲目攀比,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不为下级机关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所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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