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4〕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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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修编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4〕148号)要求,我市对现行的《晋中市市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3〕9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5日
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4)《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2.2国务院、省、市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2)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3)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4)环保部《关于印发〈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
(5)《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6)《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7)《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9)《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1)《晋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晋中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
沙尘暴等特殊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晋中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本预案相衔接,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1.5工作原则
政府统领,部门实施;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预警、标本兼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煤炭局、市气象局、市体育局、晋中公路分局、晋中市北部新城管委会、国网晋中供电公司、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新闻宣传组和应急专家组。指挥部办公室及各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2.2主要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
(2)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一级响应时提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防治联防联控,同时接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响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测预警组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由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气象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4)督导检查组
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由公安局、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经信委、教育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新闻宣传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晋中日报社、晋中广播电视台、市委新闻中心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解除公告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的宣传报道。
(6)应急专家组
市环保局牵头,由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指导。
2.3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本预案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1)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的新闻、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加大对本预案和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督导做好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发布。
(3)市政府办公厅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车辆停驶措施实施。
(4)市政府督查室
在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发布的预警后,组织督导检查组人员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市发改委
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6)市经信委
负责完善和细化工业减排措施,落实工业企业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7)市公安局
按照红色、橙色预警要求,制定机动车临时限行方案并监督落实,并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措施;加大对渣土车、砂
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督导检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8)市教育局
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对师生进行重污染天气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教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的落实。
(9)市财政局
负责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确保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购置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10)市住建局
负责对建筑工地建筑扬尘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安排市燃气公司,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气、断气。
(11)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制定并落实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负责加强露天烧烤、垃圾焚烧和拉运渣土、建材(如石灰、沙子、水泥等)治理措施的落实;对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落实禁止园林废物违规露天焚烧等控制措施。
(12)市交通局
制定在应急响应期间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负责公路及交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13)市环保局
组织修编《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实时发布监测数据;加大重点排污企业的现场监管和执法检查,监督企业限排措施的实施;同时参与应急时期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
(14)市农委
负责落实禁止农作物秸杆违规露天焚烧措施。
(15)市林业局
配合市农委落实禁止农作物秸杆违规露天焚烧措施。
(16)市卫计委
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医疗救助工作。并及时为区县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统计、上报重污染天气期间医学救援信息。
(17)市煤炭局
做好优质低硫低灰燃料煤的调配保障。
(18)市气象局
配合市环保局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负责做好气象条件分析、气象监测、预报工作。会同环保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
(19)市体育局
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露天体育活动管理措施的落实。
(20)晋中公路分局
负责对公路施工工地建筑扬尘、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21)晋中市北部新城管委会
督促大中专院校落实对师生进行重污染天气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健康防护工作。
(22)国网晋中供电公司
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措施。
3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3.1.1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和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预测预警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2预报
预测预警组根据天气趋势变化,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1.3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台预测到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境监测站通报,由市环境监测站发起会商。采暖期由市环境监测站发起每日会商(上午10:00前),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应急专家组参与会商,预测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当日12:00前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3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蓝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1天AQI>200,但未达到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2)“黄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AQI>200,但未达到橙色、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3)“橙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4)“红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1天以上AQI≥500或连续5天以上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4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4.1发布时间
(1)预警信息提前2天发布。
(2)若提前1天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4)当出现连续3天500>AQI>300,且之后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当天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4.2发布程序和方式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再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整个流程2小时内完成)。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于1小时内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黄色和橙色预警由主管副市长审批,红色预警由市长审批。市政府办公厅接到签批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启动区域、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对全省和区域预警通知时,立即组织预测预警组和专家组进行会商,并于1小时内上报指挥部,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厅在2小时内发布预警信息。
4.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4.4预警解除
会商时,预测24小时内AQI≤200或出现AQI3小时滑动平均值≤200,且预报未来2天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时,预测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5应急响应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响应等级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
5.1响应分级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四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三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二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一级响应。
5.2应急监测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立即启动应急监测工作,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的变化情况,并组织专家进行污染成因判断和发展趋势分析。
四级(蓝色)响应时市环保局每24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市气象局每24小时向市应急指
挥部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
三级(黄色)响应时市环保局每12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气象局每24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
二级(橙色)响应时市环保局每8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市气象局每12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
一级(红色)响应时市环保局每4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市气象局每6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
5.3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及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
各县(区、市)、开发区要按照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同步启动各自的应急响应。
5.4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分为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日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5.4.1四级(蓝色)响应措施
各县(区、市)、开发区以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
日常检查。
新闻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提醒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5.4.2三级(黄色)响应措施
5.4.2.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②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
③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5.4.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公众自觉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②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③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冬季空调温度分别调高、调低2-4度。
④市民尽量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⑤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县(区、市)、开发区采取以下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①对焦化、电力、钢铁、化工、水泥、碳素、铸造、玻璃、橡胶等行业和国控、省控、市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在启动前月平均排污量的基础上消减20%。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编制本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各燃煤发电企业和供热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②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扬尘污染控制
①拆迁工地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开挖规模50%,洒水降尘次数在原有2次的基础上每天增加1次;道路施工工地全部停工。施工工地产生其它扬尘的作业全部停工。
②露天堆放的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或者物料,应当采取遮盖、设置围挡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③储煤场防尘措施到位,同时增加洒水降尘次数,在原有洒水基础上每天增加1次。
④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主要交通干线加大机械化湿式清扫频次、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冲洗1次以上(零度以下低温天气除外),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整洁卫生。
(3)面源污染控制
①禁止市场内、外露天烧烤、沥青熔化作业(抢险工程除外);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
②禁止农作物秸秆违规焚烧。
(4)流动源污染控制
①无标车、黄标车禁行;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责令限期维修;中型、重型货运车辆全天禁行。
②拉运渣土车辆全部禁止通行。
③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带头停驶15%公务用车,并停放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5)强制性管理措施
①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使用,减少老旧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主干线路公交车延时收车60分钟。
②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③调配优质低硫低灰燃料煤。
④每24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的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的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6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
⑤安排燃气公司,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燃气限供。
⑥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措施。
5.4.3二级(橙色)响应措施:
5.4.3.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
②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5.4.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②停止室外喷漆作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释放。
5.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三级(黄色)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①对焦化、电力、钢铁、化工、水泥、玻璃、碳素等行业和国控、省控、市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在启动前月平均排污量的基础上消减30%。对以下行业的企业全部采取停产措施:橡胶、陶瓷、耐火材料、采石场、石灰矿、石材加工厂、砖厂、铸造(使用天然气和电的企业除外),金属冶炼、涂料、油漆、板材加工以及家具和机械加工企业表面涂装车间、汽车4S店的喷漆车间全部停产。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②对所有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24小时驻厂监察,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扬尘污染控制
①施工工地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加大施工工地监管。
②储煤场防尘措施到位,同时增加洒水降尘次数,在原有洒水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
③停止各类煤炭、沙石装卸筛选作业。
(3)流动源污染控制
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带头停驶30%公务用车,并停放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4)强制性管理措施
①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公交营运时间,主干线路早晚各增加60分钟,边远线路延时收车30分钟。
②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停止户外体育课。
③停止一切露天体育活动。
④每12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的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的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3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
5.4.4一级(红色)响应措施:
5.4.4.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5.4.4.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
5.4.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二级(橙色)应急响应各项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条件下,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对焦化、电力、钢铁、化工、水泥、碳素等行业和国控、省控、市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在启动前月平均排污量的基础上消减50%。除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必需的供热、发电等企业和机械加工、食品加工企业外,其余所有大气排污企业全部停产。必须连续生产和涉及危爆的企业要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规定的应急减排措施。发电企业除满足基本民生必须的供热、用电负荷外,其余燃煤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停产。
(2)扬尘污染控制
除应急抢险施工外,各类施工工程全部停工。
(3)流动源污染控制
①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②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在单双号限行的基础上,再停驶30%,并停放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4)强制性管理措施
①提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防治联防联控。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放假。
③每6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的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的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3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5.5信息报送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在半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15:00前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1小时内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简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相关资料,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市)、开发区指挥部办公室于每日12: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如涉及区域联动,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抄送至相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6总结评估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区、市)、开发区响应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处置措施效果等。
市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措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社会经济成本。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确保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预测预警组、新闻宣传组、督导检查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6.2能力保障
整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固定源的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搭建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完善大气污染预报预测平台,利用空气质量预报模式系统,提升预测预报、预警应急能力。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指挥部成员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5制度保障
市政府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主要内
容,并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每8小时调度一次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后随时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调度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各项应急措施顺利实施。
6.6宣传与培训
(1)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对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以及操作方案进行培训,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培训,保障预案落实。
6.7预案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7附则
7.1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城市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城市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7.2监督与奖惩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本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以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实施应急措施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和人员予以曝光和责任追究,确保应急措施起到实效。指挥部及时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预案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可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完善。
各县(区、市)、开发区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每一年更新一次。
7.4预案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晋中市环境保护局修订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3年12月26日发布的《晋中市市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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