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4〕49号
颁布日期:2014-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施意见》、《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4日

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各高校要加大对创业指导的资金、人员、设施投入,开设创业指导课程,并对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培训。

二、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创业培训的重点,积极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三、降低创业门槛。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行业限制,有关部门要根据“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办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手续。

四、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其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收费项目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晋财综〔2011〕88号文件执行。

五、给予税收优惠。在省政府未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前,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事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执行。

六、给予税收财政补助。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其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可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省级留成100%、市县留成50%的财政补助政策。

七、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其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八、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各级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不超过6个月创业实训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指在实训结束后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九、给予管理服务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对安排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入驻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同级创业扶持资金对创业孵化基地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分别给予一定的管理服务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

十、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可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对已经成功创办企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再扶持。对上述贷款项目,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十一、给予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到创业贷款并按期还款的,可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规定额度内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各级科技、经信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上述小额贷款。

十二、给予创业星火项目创业扶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围绕现代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文化传媒、社区服务等重点行业,定期评选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创业项目,向省级有关部门推荐,作为“山西省大学生创业星火项目”,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各县(区、市)都要选择一些重点创业项目,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支持。

十三、给予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省级创业资金中按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十四、给予就业补助。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为其足额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十五、给予创业园区建设补助。对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入驻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园区,从省级创业资金中按每户高校毕业生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十六、免费提供人社事务代理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免费提供档案存放、代缴社保、代办户口、职称评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十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列入全市公益性宣传范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1号)精神,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给予税收优惠。在省政府未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乡各类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具体涉税事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执行。

二、给予吸纳就业补助。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为其足额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三、给予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可对企业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五、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小微企业直接向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予相应的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扩大规模新招用人员的,可提供贷款再扶持。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的第二次贷款不贴息。

六、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微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实际履行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小微企业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小微企业,可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就业见习补贴。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初创的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可延长至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第12个月。

九、提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大市场招聘密度,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招用人员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有条件的县(区、市)要开通小微企业QQ群、微信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业务交流搭建服务平台。

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

实施意见

为积极帮扶我市受到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影响暂时性经营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稳定职工队伍,稳定一线职工收入,确保完成2014年就业目标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困难企业年度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情况下,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14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2014年1月至12月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1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其中,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缓缴期内,企业可以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经办机构负责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政策补贴

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工培训补贴3项。补贴执行期为2014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困难企业只能申请享受其中1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确定。即: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职工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个人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对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总额度不超过企业培训费用的50%,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补贴企业总量和安排资金规模确定具体补贴额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实际,研究确定我市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工培训补贴资金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协商稳定劳动关系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特别是各县(区、市)工会和企业家协会要充分发挥其基层组织健全、基层情况清楚的优势,积极主动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要重点围绕工资按时支付以及稳岗增效措施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做到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鼓励其他困难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培训待岗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要积极指导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个人协商一致,在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后,鼓励职工在约定的时期内,到缺工领域劳动,约定期满劳动者返回原企业工作,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四、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和管理

对符合《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的困难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制订裁员方案并向人社行政部门报备。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避免职工集中推向社会。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被裁人员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避免引发劳动纠纷。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企业违规裁员、恶意造假、规避裁员报告等行为给予严肃查处。要认真做好被裁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加强技能培训,落实再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等措施,为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五、困难企业的条件和认定

(一)困难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依法规范;

2.2014年以前已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行缴费义务;

3.自2013年三季度至2014年一季度,企业连续两个季度(包括两个季度)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

4.企业经营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

5.2014年企业未裁员,且承诺年内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6.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二)困难企业认定操作程序:

我市辖区内省属以下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填写《山西省受经济下行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表》(表样附后),并附以下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证明;

3.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册(最近一期);

4.社保登记证副本;

5.2013、2014年度社保缴费凭证;

6.企业财务报表;

7.2014年度未裁员证明;

8.年内不裁员、不降薪承诺书。

我市辖区内省属及以上困难企业直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六、五缓三补流程

(一)困难企业年度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流程:

1.申请与批准。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填写《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一险一表,表样附后),并附以下资料,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初审、省社会保险局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1)《山西省受经济下行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2013年底前《参保缴费证明》;

(4)《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2.签订缓缴协议。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困难企业与参保地经办机构签订《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协议书》(样本附后)。

3.办理缓缴及清偿手续。

4.企业在缓缴期间,仍应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按照协议书议定缴费日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未按协议时点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社保征缴相关规定及时追缴。

(二)失业保险“三补”流程:

1.提交材料: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携下列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山西省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2)《山西省受经济下行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社保登记证》;

(5)《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册》(最近一期);

(6)申请岗位补贴期限内分月度《劳动工资报表》(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所需资料);

(7)工资发放凭据(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所需资料);

(8)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料);

(9)岗位培训人员花名册(申请岗位培训补贴所需资料);

(10)企业支付培训费用凭据(申请岗位培训补贴所需资料);

(11)培训考勤表(申请岗位培训补贴所需资料);

(12)培训人员试卷(申请岗位培训补贴所需资料);

(13)培训合格证书(申请岗位培训补贴所需资料);

2.审核拨付: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如有必要的,可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进行实质性调查核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同意。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准的《山西省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补贴项目和核定金额,将补贴资金拨付困难企业账户。

七、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加强对困难企业帮扶政策落实情况的分析研判,提高帮扶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建立困难企业基本台账,每月汇总统计缓缴社会保险费、给予政策补贴涉及的企业户数、职工人数、资金总额等。从2014年6月开始,各县(区、市)每月底要将本行政区帮扶困难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报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加强对拨付企业补贴资金的监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拨付困难企业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真正用于稳定职工队伍、保证一线职工收入稳定上,真正用于促进我市就业形势稳定和职工收入目标圆满完成上。

附件:1.山西省受经济下行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表

2.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3.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4.山西省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5.山西省帮扶困难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山西省受经济下行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所有制性质

注册登记地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详细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姓名

办公电话

职务

手机

企业利润指标下降、亏损

及资金周转情况

截止2013年12月底的职工人数

是否承诺2014年1—12月不裁减职工

是否承诺2014年1—12月不降低一线职工工资

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的产业和环保政策

2013年底前参保及缴费情况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是否参保

是否正常缴费

是否参保

是否正常缴费

是否参保

是否正常缴费

是否参保

是否正常缴费

是否参保

是否正常缴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年月日

财政部门

意见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5份,企业3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2

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上级主管部门

登记注册地

实际经营地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

登记证号

详细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

移动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险种

□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生育

参保缴费人数

月应缴费额

单位

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

其中:应划入个人医保账户金额

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

个人

申请缓缴额

缓缴期限

个月

参保地经办机构初审意见

经手人:年月日

(公章)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省社保局审核意见

年月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意见

年月日

注:1、本表仅限于困难企业向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时使用。

2、困难企业申请多项缓缴时,要一险一表,分别填报。

3、困难企业提交本表时要附报经审核认定的《山西省受经济下行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表》。

附件3

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协议书

甲方:(经办机构)

地址:

乙方:(申报单位)

地址:

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有关规定,经乙方申请,双方就缓缴社会保险费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核准乙方缓缴的险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二、甲方核准乙方缓缴的金额与期限:

险种

缓缴的范围

缓缴金额(万元)

缓缴期限(个月)

备注

基本养老保险

2014年月至月

基本医疗保险

2014年月至月

失业保险

2014年月至月

工伤保险

2014年月至月

生育保险

2014年月至月

合计

——

——

三、乙方承诺按以下进度清偿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序号

偿还日期

偿还金额(万元)

2015年月

2015年月

2015年月

2015年月

2015年月

(可续行)

四、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第三条所列还款计划的基础上,协议期内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1、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协议期内不计征滞纳金;

2、乙方按国家规定继续按月申报本单位参保人数增减变化和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乙方按国家规定继续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乙方应按月缴纳应划入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

5、乙方参保职工可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正常办理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五、乙方应按本协议承诺的还款计划,以对应月计算,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偿还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征收,本协议终止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山西省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单位名称

注册类型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单位批准

成立时间

参加失业

保险时间

岗位补贴

申请内容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申请享受补贴人数

申领补贴期限

年月至年月

申领补贴金额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内容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申请享受补贴人数

申领补贴期限

年月至年月

申领补贴金额

其中

失业补贴金额(元)

养老补贴金额(元)

医疗补贴金额(元)

在岗培训补贴申请内容

企业组织在岗培训人数

企业培训费用(元)

申请补贴人数

申请培训补贴费用(元)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章)

县级经办机构意见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章)

市级经办机构意见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章)

市人社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章)

市财政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章)

注:本表一式5份,企业、市县级失保经办机构、市人社局、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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