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4〕46号
颁布日期:2014-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7日

晋中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搞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全面查清和准确掌握我市地名信息,不断提高地名标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自1980年开展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以来,我市的地名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自然村名称、居民地名称消失,新生地名大量涌现,原有地名变更频繁,地名信息老化、内容单一,地名管理方式落后,严重制约着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对地名资源的需求。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开展地名普查,是全面掌握地名信息的根本途径,对于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交往交流、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国防军队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范围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陆地国土,具体分为以下11大类:

(一)陆地水系类。主要包括河流(河源、峡谷、河滩、阶地、河湾、河口、三角洲)、湖泊、陆地岛屿、冰川、瀑布、泉等6类。

(二)陆地地形类。主要包括平原、盆地、高原、丘陵山地(山口、关隘,山谷、谷地,山坡,山峰,山,山体)、重要陆地景观(湿地、沼泽,苔原,草原,森林,沙漠,戈壁,绿洲)以及其他类别(洞穴、天生桥、台地)等6类。

(三)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类。我市行政区域包括市、县(区、市)、乡(镇、街道)行政区等3类。

(四)群众自治组织类。主要包括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居委会)等2类。

(五)非行政区域类。主要包括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军事区(对社会公开的名称及信息),地片,区片等7类。

(六)居民点类。主要包括城镇居民点(民宅聚集区、居民小区等),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点等4类。

(七)交通运输设施类。主要包括水上运输、公路运输(公路、长途汽车站、收费站)、铁路运输(铁路、火车站、道口)、航空与管道运输(管道、管站)、城镇交通运输(道路、街巷,有轨交通线路,公共交通车站,停车场)、交通运输附属设施及其他等7类。

其中,第六类交通运输附属设施,主要包括桥梁,隧道,道班,检查站,环岛、路口,加油站,灯塔、导航台等7小类。

(八)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类。主要包括井、蓄水区(水库、蓄洪区、泻洪区、灌区)、排灌设施(灌溉渠、排水沟、渡槽、泵站、涵洞)、堤堰(河堤、湖堤、闸坝、拦河坝)、运河、电力设施(发电站、输变电站)、通信设施(通信基站,纪念地、旅游景点)等7类。

(九)纪念地、旅游景点类。主要包括纪念地、遗址(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宗教纪念地),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4类。

(十)建筑物类。主要包括房屋,亭、台、碑、塔,场,城堡、墙等4类。

(十一)单位类。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军事单位等5类。

三、普查任务及具体内容

(一)普查任务

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原国家地名数据库),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二)具体内容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地名的属性信息包括:地名的标准名称及其别名、简称、曾用名;地名的书写形式,即地名的汉字书写和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形式;地名的读音,包括其原读音,以及其标准名称的汉语普通话读音并用罗马字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表示;地名的语种,指标准名称所属的民族语言种类;地名的类别,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和相对位置;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指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标准名称及别名、简称、曾用名的命名理据(文化内涵)及演变的历史过程;地名的密级,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等信息的保密级别。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以及地名译写不准确、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四、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搜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各县(区、市)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县(区、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市领导小组,负责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普查办),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中,开发区管委会和榆次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普查上报本辖区内的地名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领导小组职责:按照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研究制定全市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组织部署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定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市普查办职责:起草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负责组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和现势性。成员单位日常联系采取联络员及通报制度。(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详见附件)。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县(区、市)领导小组要根据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具体实施方案,2014年7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省地名普查办负责省、市两级领导小组成员和市、县两级地名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市普查办负责县级领导小组成员和乡镇地名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收集资料。以县级政区为单位,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及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完善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九)检查验收。在上级地名普查办统一组织下,市、县两级普查办分别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地名普查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级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普查办进行核查;市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合格后,结合工作总体情况,将出具关于各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见。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市、县两级普查办要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

(十)成果审定。市、县两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分别由本级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本级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质量管理

地名普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市、县两级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要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等国家统一的标准和实施方案、进度要求,细化完善本地地名普查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方案设计、资料收集、野外调查、数据处理、成果验收和转化应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在组织实施中,要严格普查程序和普查标准,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安全普查,扎实推进普查工作;严肃普查纪律,认真负责地调查、搜集和考证地名,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八、工作要求

(一)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二)跨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市、县(区、市)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确定。

(三)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四)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五)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六)地名分类以《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为依据,各县(区、市)不得随意编制地名分类和类别代码。

附件:晋中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晋中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承担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地名普查宣传报道工作。

市编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县(区、市)财政部门落实地方保障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园林局、市容环卫局、规划局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全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公路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广新局、文物局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计生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计生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煤炭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宗教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以及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档案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相关档案资料,指导做好地名普查立卷归档工作。

市史志院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晋中军分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以上各单位在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的同时,要完成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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