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窗口服务岗位推行AB角工作制度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窗口服务岗位推行AB角工作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窗口服务岗位推行AB角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窗口服务岗位推行AB角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9日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窗口服务岗位推行AB角工作制度
第一条窗口服务岗位主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授权的承担各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审批岗位;行政文件等授权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监管岗位;行政文件等授权的承担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面向社会公众的行政服务岗位。
第二条AB角是指:在同一单位同一工作岗位上或相邻、相近的两个岗位之间,实行相互代行职权或备岗,适用范围为本单位领导干部、科室(站、所或下属事业单位)、办事窗口负责人及窗口服务岗位的普通工作人员。
第三条AB角按职能要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科室(站、所或下属事业单位)、办事窗口要逐一列出工作事项,并根据工作分工把各项工作的AB角明确到人,公示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每项业务工作A角(主办人)负主要责任,A角不在时,由B角(协办人)负责办理相关工作业务,AB角责任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AB角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相互推诿;
(二)A角不在岗时,B角不能胜任工作;
(三)AB角同时脱岗。
第五条A角责任人离开岗位,未交代B角责任人代行承办业务,造成工作缺位并引起不良后果,由A角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B角责任人在代行A角责任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在一年内受到投诉达三次以上者,责令下岗并进行效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把推行AB角工作制度作为一项“一把手”工程,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AB角工作机制。
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纪检组要加强常态化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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