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根据环保部等11部委《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及省环保厅等11部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完成噪声功能区划分和“十二五“规划编制,完成重点污染源的确定和达标验收工作。
2015年,我市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城镇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各县(市区)完成辖区内城乡(含乡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制定辖区内噪声污染防治规划(2011年至2015年)。
(二)忻州城区至少设立三块噪声显示屏,三块功能区类别标识牌;各县市城区至少设立一块噪声显示屏,一块功能区类别标识牌。
(三)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的确定,编制噪声达标方案,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的噪声达标验收。
三、工作进度
2011年8月5日前,确定重点污染源。
2011年9月中旬,完成辖区内城乡(含乡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调整工作。
2011年10月中旬,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噪声达标方案的审查。
2011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将列入2011年县(市区)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在财力、物力上大力支持,落实合理工作经费,设立专人从事环境噪声日常管理工作,并将专人名单于8月底前上报市环保局。
(二)噪声污染功能区划设定和调整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噪声功能区划在设定或调整技术报告完成、征求本级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由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专家会审查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备案。
(三)显示屏设立位置和有关要求。设立显示屏除符合噪声监测点位要求外,设置一块显示屏的,须在城镇中心、位置突出、人流量大的位置。设立两块显示屏的,第二块须在位置突出、车流量大的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显示屏围绕向大众通报噪声污染指数、宣传环保知识及党的方针、政策等内容为目的进行,具体规格及地址由县(市区)环保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环保厅确定后实施。
所有显示屏皆为彩色,大小规格与周边环境与功能相协调,集显示与噪声自动监测监控于一体,同时兼具其它环保宣传功能。
(四)重点噪声污染源确定及处理要求。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超标排放噪声污染源生产设备进行调查摸底,对重点噪声污染源进行确定,对可以进行治理的制定达标方案,进行治理后并验收。无法治理的生产设备要进行关停、搬迁,治理不力的要纳入末位淘汰范围进行淘汰。
五、保障措施
(一)领导高度重视。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监测监察设备及仪器,全面加强噪声污染执法监测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强重点企业及设备噪声污染防治。各县(市区)要将电力、钢铁、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纳入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三)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协调公安、城建、规划、文化、交通、经信、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上紧密配合,建立噪声污染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噪声污染防治上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四)各县(市区)要运用各种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并积极主动向社会通报噪声污染及防治情况。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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