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忻政办发〔2010〕47号
颁布日期:2010-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控制指标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4类20项指标构成:

1.总体控制考核指标

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考核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2)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

其中:煤矿较大事故起数为零

(2)重、特大以上事故起数为零

(二)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见表1)。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2010年市政府将全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4类20项全部分解下达到县级政府(见表2)。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从安全生产综合工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安全生产创新工作三个方面确定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见表3、表4、表5)。

(三)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

市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市政府将全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下达到市各有关部门(见表6)。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较大事故起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6项控制指标,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控制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安监局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控制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煤炭局负责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较大事故起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综治办负责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对本行业(领域)的相关指标进行分解和控制。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对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见表7)。

(四)对有关重点企业的考核指标

对市直有关重点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并确定有关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201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辖区内各个企业。

(二)对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与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旅游局、市综治办和市农机局等15个部门(单位)签订201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分解到本行业所属有关企业和单位。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县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和办法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分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市政府安委会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打分采用百分制,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90分(含90)以上为优秀,75分(含75)以上为良好,75分以下为不合格,按照得分多少排出名次,确定考核兑现奖励等次,良好以上单位确定为年度先进单位。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各单位上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提出申报先进单位的报告,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及抢险救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指标进行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各占50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得分与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之和为考核总分,考核满分为100分。

1、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约束性指标,分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绝对控制指标包括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等6项。相对控制指标包括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4项,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是对各县(市、区)政府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重点工作、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处理等等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

2、对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市政府下达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对市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专项整治、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创新工作等八个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

(三)考核否决事项

为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设置否决事项。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内在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五个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2、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下达安全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对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3)事故发生前,发生事故路段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秩序管理混乱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

(4)事故发生后(包括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未履行现场救援,组织措施不力的。

肇事车车籍地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对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的;

(3)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的;

(4)辖区内出行活动组织者雇用不具备安全出行条件的车辆、驾驶人的。

事故死亡人数仍按原规定统计在事故发生地。

3、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行业(领域)年内发生较大事故起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奖励10万元(其中奖励县市区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各2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县(市、区)政府奖励5万元(其中奖励县市区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各1万元)。

(二)对获得优秀的市直有关部门奖励5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直有关部门奖励2万元。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奖励1万元。

(三)对本年度评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标兵先进个人的,每人奖励0.5万元。(10名)

(四)对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30个)和先进个人(30名)分别进行奖励,每个先进单位奖励0.5万元,先进个人奖励0.2万元。

(五)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市政府决定。

(六)对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30个)和先进个人(50名),分别奖励先进单位0.3万元、先进个人0.1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除全市通报批评外,其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同时对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表彰先进市政府的最低奖励标准给予同等经济处罚,处罚款由市财政从拨款经费中扣除。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制定本级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努力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附表: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汇总表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工作考核内容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考核内容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创新工作考核内容

6.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7.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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