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60号)和《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厅、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201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忻办发〔2011〕1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201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1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4类23项指标构成。
1、总体控制指标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冶金机械等8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其他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2)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4)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5)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较大、重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
其中:煤矿较大事故起数为零
(2)重大事故起数为零
4、相对控制指标
(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2)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煤炭百万吨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率
(5)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
(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控制指标、工作目标(具体内容见附表1)。
1、控制指标
参照省政府分解指标原则,综合考虑“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水平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省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
控制指标包括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其中,绝对控制指标17项,相对控制指标5项(具体内容见附表2)。
2、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包括综合工作和重点工作。
综合工作6项,分别是: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查处与督办(具体内容见附表3)。
重点工作8项,分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消防、建筑、民爆物品、冶金等8行业(具体内容见附表4)。
(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市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控制指标、工作目标。
1、控制指标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行业领域指标的分解和控制,并下达到各县(市、区)所管行业监管部门和直接监管的企业(具体内容见附表5)。
(1)市安监局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8行业事故死亡人数和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2)市煤炭局负责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和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3)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事故死亡人数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开工批准机关负责分解和控制。
(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5)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6)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7)市综治办负责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8)市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9)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本行业领域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2、工作目标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共7项,分别是: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三深化、三推进、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具体内容见附表6)。
(四)中央和省驻忻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中央、省、市驻县所属各类企业(不包括省属五大煤炭集团所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分解下达,并组织考核。其他中央和省驻忻企业及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解下达,并组织考核。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辖区内各个企业。
(二)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与16个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分别是: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综治办、市旅游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农机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忻州开发区。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所监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及个人。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由市政府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方法及计分办法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
考核满分为100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1、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计分办法
(1)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为50分(含道路交通控制指标6分),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2)工作目标考核
工作目标满分为50分(含道路交通工作目标4分),其中:综合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30,重点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20,两项得分之和为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3)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
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满分为10分,其中,控制指标6分,工作目标4分,由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安委办,按对应权重比例折算后计入各县(市、区)政府考核得分。
2、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考核计分办法
(1)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为50分,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2)工作目标考核
工作目标满分50分,对照附表6逐项打分,累积计算。
(三)考核加分及其办法
1、各县(市、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实际死亡人数比市下达控制指标的比率低于全市比率的,按照《忻州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规定(试行)》中有关加分规定给予加分。
2、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创新和技术革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当年获得国家部级或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有一项在综合考核得分中加1分,最高可加2分。
3、年终考核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有加分项目的,要向市政府安委办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市政府安委办汇总后提出加分意见,报市安委会审定。
(四)考核否决事项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或发生1起重大以上(含重大)责任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
2、道路交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3、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责任事故的,对有关县(市、区)政府和负责分解控制指标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予以一票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道路交通事故否决意见由市公安交警支队提出,上报市政府安委办。
四、考核结果运用
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委会审核后上报市考核办,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依据。
(一)对县(市、区)政府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评为安全生产优秀县政府,各奖励10万元。
2、考核结果为良好的,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县政府,各奖励5万元。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不予奖励,同时不得评为任何项目先进单位,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二)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安全、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机械等十个重点行业监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各奖励5万元;其他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部门)评为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各奖励3万元。
2、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部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各奖励2万元。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直有关部门,不予奖励,同时不得评为任何项目先进单位,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五、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一)市政府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
对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抢险救灾、安康杯竞赛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被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的,各奖励0.5万元。(共30个)
(二)市政府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
1、对本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被评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标兵的,各奖励0.5万元。(共10名)
2、对本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被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的,各奖励0.2万元。(共30名)
(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
1、对以市政府安委会名义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各奖励0.3万元。(共30个)
2、对以市政府安委会名义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各奖励0.1万元。(共50名)
以上各项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先进单位(集体)、先进个人由各县(市、区)安委办和市直有关部门推荐,市政府安委办初审,市政府安委会审定。
各县(市、区)政府安委办推荐范围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级部门和辖区所属企业,推荐比例:政府占20%,各级部门占40%,所属企业占40%。市直有关部门推荐的范围为本部门安全监管科(室)、直属单位和直接监管企业,直接监管企业推荐比例不低于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努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表:
1、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汇总表
2、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3、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4、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5、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6、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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