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专业志部门志和乡(镇)村志编纂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专业志部门志和乡(镇)村志编纂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及驻运各单位:

《运城市专业志、部门志和乡(镇)村志编纂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7日

运城市专业志部门志和乡(镇)村志编纂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深入地反映建国以来我市各项事业的新成就,正确记述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的坦途和坎坷,全市全面展开编修部门志、专业志、乡(镇)、村志等。为提高志书的编纂质量,使之真正起到资政、存史、教育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城市行政区内所有部门志、专业志、乡(镇)、村志编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各单位、部门、乡(镇)、村的修志工作由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和业务督查。本市范围内所有志书编修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机构是市、县两级地方志办公室。

第三条各单位在修志前,应将修志计划和篇目大纲提前呈报本级地方志办公室审定备案。

第四条各单位在修志期间,人员、办公经费、场所、设备、交通工具等应给予充分保障。

第五条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对编纂单位及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编纂指导,以提高编纂人员业务水平。

第六条各单位在修志期间应主动、及时向地方志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度和编纂情况,接受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志书初稿完成后,应呈报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初评和终审,评审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第八条达到志书出版标准的,由地方志办公室行文批准后,方可出版。没有正式书号、未经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的地方志书,为非正式出版物。

第九条全市各部门志、专业志、乡(镇)、村志等志书的出版均列入“运城市地方志系列丛书”序列。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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