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治军分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治军分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山西省长治军分区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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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治军分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28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士兵退役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方法手段,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一)深化国防教育。兵役机关和宣传部门要制定国防教育宣传计划和教育提纲,依托报纸、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信息网络,深入进行全民国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使国防教育进入群众文化生活。教育部门要为辖区学校配备兼职国防教育副校长和军事教员,将国防教育融入学生基础教育,普及国防知识。兵役机关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抓好学生军训,扩大国防教育的普及率。
(二)加强征兵宣传。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征兵宣传进院校、进村居(社区)、进厂矿企业活动,搞好面对面宣传动员,增强征兵宣传效果。各类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及学生军训都必须安排兵役法规和政策学习课时。各县(市、区)要落实挂“军属光荣牌”、送喜报、慰问优抚对象等抚慰制度,帮助军人军属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军人及其家庭的荣誉感。
(三)做好兵役登记。各县(市、区)兵役机关每年6月30日前开展兵役登记。兵役登记采取普遍设站与流动登记相结合、定期登记与随时登记相结合、电话登记与书信登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适龄青年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积极进行兵役登记,履行义务,领取《长治市公民兵役登记证》。
二、优化政策措施,拓宽安置渠道
(一)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坚持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认真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毕业的退役士兵要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民政、人社等部门,要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举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二)优先安置大学生退役士兵。推行退役大学生士兵竞聘上岗。市、县两级每年要拿出一定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招聘岗位,用于定向招聘退役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招聘指标不低于当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基层专职人武干部优先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考录,考录指标不低于年度补充基层专职人武干部人数的50%。退役的大学毕业生士兵服役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时计入工龄。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招录退役士兵。各级各类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招工时,应将考录退役士兵列入单位年度用工计划,教育笔试总成绩加20分,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单位招工总数的20%。对招录安置退役士兵达到比例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于参加非定向公务员、事业编制招聘和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的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三、落实政策规定,提高优待标准
(一)增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对符合国家安置条件,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按照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符合国家安置条件,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城镇户籍义务兵优待金,每年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放。农村户籍义务兵优待金,每年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发放。
(三)对进藏义务兵实行特殊优待。对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除享受其他义务兵优待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待政策:按照不低于当地义务兵补助标准的1.5倍发放优待金;由各县(市、区)在企业安排工作,并在入伍前签定用工合同;退役后参加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改进优待补助金保障发放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优待金和一次性自谋职业、自主就业补助金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义务兵每年的优待金于当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
四、建立奖惩机制,加强工作问责追究
(一)将征兵工作纳入政府政绩考评内容。要加大对兵役法规的执行力度,对完成征集任务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完不成征集任务甚至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及个人,综合考评国防工作不能得分,不得参加“双拥模范城”、“文明单位”、“先进个人”评选。
(二)将优待安置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评内容。严格执行退役士兵竞聘上岗安置制度,明确岗位、公开考录、公示结果、按时上岗;要按时足额发放优待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没有完成优待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因接收单位拖延已考录退役士兵上岗、优待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能足额按时发放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将预征对象及其家庭依法服兵役奖惩贯彻始终。对踊跃报名应征入伍的青年及其家庭,优先享受本县(市、区)的一切惠民政策。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招录,高等院校新生入学,应查验适龄人员《公民兵役登记证》,凡没有兵役登记的,必须补办后方可办理招录、入学手续。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格检查、在部队检疫期内擅离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依法对其本人及家庭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拒不改正的,其本人不得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各类院校升学考试、出国(境)。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一)坚持政府主导。征兵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切实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倾力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行力度,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倾斜和保障。
(二)坚持齐抓共管。各级兵役机关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请示报告,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络。各级纪检、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交通、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征兵工作顺利实施。
(三)坚持有力保障。各级要将兵役登记、入伍预征、直招士官、征兵宣传和征兵体检政审等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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