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政办发[2012]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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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有效保管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完成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认定和复查工作。
(一)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
2012年,对尚未进行规范化考评验收的机关完成初始评定;2012—2013年对在2002年《山西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晋档字[2002]23号)发布前已达标升级的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按新的评定标准进行相应等级的重新认定;2014年后,对2002年后等级认定连续满5年的机关进行复查评定,二级部门复查评定时间和主管部门大体一致,已评定等级的单位创造条件上档升级,以确保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常态化。
(二)企事业单位档案室规范化管理。
2012—2013年,对已评定等级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按2005年《山西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05年4月6日山西省档案局印发)评定标准进行相应等级的重新认定;对未申报等级评定的企事业单位应对照评定标准做好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最低应达到A级标准(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等级,其中“AAA级”为最高级)。
二、工作要求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档案工作规范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一)加强组织管理,确保人员、经费、场所、制度“四落实”。
1、各单位要加强对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落实必要的人员、资金、设备。
2、要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网络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3、强化主管部门的档案监督指导职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加强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要求,市直机关年内要完成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在做好纸质文书档案收集整理的同时,还应加强电子、声像、实物、重大活动、专业档案的管理。
(三)加强规范移交,确保档案应交尽交。
凡纳入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全宗管理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采取“逐年滚动移交”方式于每年10月底前将应移交的纸质档案与该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的电子档案一并移交。移交档案必须符合进馆要求,做到内容齐全完整,整理科学规范。
三、工作保障
各级档案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的执法检查,加大档案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时完成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定和复查工作的进行通报;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档案资料流失的要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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