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 年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 年-2010 年安康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发〔2009〕5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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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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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09〕54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2010年安康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
同意,现将《2009年-2010年安康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
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
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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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情况特殊没有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
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均属违规采购。
三、2009年-2010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计算机、
显示器、打印机、硒鼓、小额办公家具、空调等。定点采购的品
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会议及接待、印刷等。具体采购执
行《安康市市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四、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
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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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010年安康市
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⒈货物类[未列入协议供货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00元
(含3000元)以上]。
⑴交通工具
轿车、面包车、客车、皮卡、卡车、越野车(吉普车)、专用
汽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通讯和广播车、工程车、工具车、
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等)、摩托车、电动车等。
⑵办公设备。
台式计算机(协议供货)、便携式计算机(协议供货)、打印机
(协议供货)、传真机(协议供货)、复印机(协议供货)、速印机(协
议供货)、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协议供货)、投影仪、扫描仪(协
议供货)、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电话机、家具等。
⑶移动储存设备。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⑷网络设备。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
墙、UPS等。
⑸通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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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
毒软件等。
⑹办公消耗用品。
硒鼓、墨盒、碳粉等。
⑺电器设备。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
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⑻视频会议设备。
⑼电梯。
⑽起重机。
⑾锅炉。
⑿中央空调机组。
⒀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⒁公务制服。
⒂各类图书教材。
⒃其他货物。
⒉工程类[单项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
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
装工程,污水处理,其他工程。
⒊服务类。
⑴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定点采购)。
⑵会议及接待(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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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印刷(定点采购)。
⑷工程设计和监理[单项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
⑸网络服务费[单项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
⑹社会中介服务。
⑺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⑻其他服务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
购中心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
目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
苗、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
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
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五保设
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
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
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
光辐照明设备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市政府采购中
心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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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50万
元、工程项目在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
(三)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5万元的货物和服
务,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询价方式组织实施。
主题词:财政政府采购△通知
抄送: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
室,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9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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