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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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宝政办发〔2014〕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精神,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助学机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等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技工教育的监督管理。除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时,要严格审查举办者资格。
(二)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和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设立,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三)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的设立,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四)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五)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严格按照《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陕劳社发〔2004〕134号)规定执行。
(六)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命名及使用
(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由举办人报县(区)和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规范,经市、县(区)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开制作的广告、校牌和网站中不得使用简称。
(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冠名由“行政区划+字号+标识”三部分组成。学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等字号和超过审批部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字号。
(九)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学校命名原则为:
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命名为“×××职业学校”。
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统一命名为“×××(初级/高级)中学”。
小学统一命名为“×××小学”。
其他各级各类社会文化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学校命名原则为: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统一命名为“×××技能培训学校”。
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工学校”。
高级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高级技工学校”。
培养预备技师的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师学院”。
三、加强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一)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统筹指导,县(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协作配合”的原则,依据工作职责履行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十二)市、县(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规范科学的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制度,并将年度检查结果作为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评优、资助、奖励和审查招生资格的主要依据。对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四、加强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传行为的监管
(十三)市、县(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文化广电、工商、物价、信息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行为的监管,坚决查处违规行为。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十四)建立学校主管部门与媒体沟通联络机制,加强新闻媒体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新闻报道、评优活动和广告业务的管理。媒体承接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传业务时,要认真核查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照等,并对刊发的广告、信息报道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负全责。
(十五)市、县(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公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信息、办学情况、年度检查情况等,为省上民办学校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查询信息。
(十六)加强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官方网站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教育网站前置审核备案制度,将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官方网站信息纳入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考核内容。信息管理部门要对已经注册的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官方网站进行清查,并将清查结果通报学校主管部门。
五、做好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财务管理的监管
(十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将所有银行账户向主管部门备案。逐步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金制度以及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备案审计报告,公布审计结果。
(十八)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和审计,加强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财务人员的进修和培训。要按照“打早打小”原则,严厉打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参与或组织非法集资及非法涉外活动。主管部门对发现的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非法集资行为应第一时间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金融等部门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非法集资行为要依法及时立案,及时介入处置。
六、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十九)未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办学机构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联合办学,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不得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设立和举办中外联合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等。
(二十)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不得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两所以上教育机构。对在同一教育资源上分别设立两所以上民办学校(机构)的进行清理,清理后只保留一所民办学校。举办者可自主选择拟注销的教育机构,市、县(区)审批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其办学需求并尊重举办者的选择。对不配合清理工作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学历教育学校优先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原则商定应予注销办学资质的学校,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清理工作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未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其他部门在登记新公司或年检时,对教育培训和教育咨询的业务统一规范为“系统内职(员)工培训”。对于超出审批范围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教育咨询”或以“学校”、“教育中心”名义招生的,要在2015年4月底清理完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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