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公文报送和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宝政办发〔2012〕3号
颁布日期:2012-0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公文报送和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较好发挥了以文辅政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请示文件存在一文多事的情况。二是报告中夹带有请示事项。三是以各种形式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文件,出现公文违规直送,多头分送现象。四是个别县区和部门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不能及时回复,影响了工作正常顺利开展等。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和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文审核签发制度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必须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主管部门的下级单位报市政府的公文需由主管部门转报。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经会签后报市政府审批。如部门之间有分歧,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二、严格执行公文报送工作规程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公文报送程序报送公文。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机要科统一收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各县区、各部门一般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以送阅件、部门内部简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凡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有关会议或活动的,不得使用请柬,一律以正式公文或函件形式,注明会议或活动时间、地点、议程、主要内容,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书部门办理。

(三)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应一事一报,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请示文件必须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报送市政府的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四)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公文时,对紧急事项应在公文上标注“急件”,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在公文上标注“特急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要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三、高度重视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

对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办理的批示件,有关县区或部门要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报结果;无具体时限要求的公文,相关县区、部门应在收到后20日内办理完毕并书面报送办理结果。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但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对不符合要求退回承办单位需重办、重报的,承办单位应在7日内重新办理和反馈。

对市政府领导批示或市政府办公室转交县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公文,县区、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按要求以函的格式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反馈意见。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并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四、建立健全退文通报制度

为切实维护公文的严肃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后将作退文处理,由报送单位按规范要求和程序重新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公文报送工作的指导,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的公文报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督促检查,并视情予以通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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