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2014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2014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2014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3〕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2014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汉中市2013—2014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采购《目录及限额》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目录及限额》以内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目录及限额》中规定的采购限额,以采购人同类项目年度采购总额为计算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分解采购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四、采购人应于采购活动开始前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申报时间,不得以时间紧急等原因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五、采购人申报采购事项时,应明确物品用途、性能指标或服务标准等要求,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和工程、服务的供应商。
六、为促进民族工业发展和提倡使用绿色环保节能产品、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各单位在采购货物时,应首选采购本国产品、绿色环保节能产品和国内自主创新产品。
七、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县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
汉中市2013—2014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全部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类项目。
(1)交通工具:公务车辆(专用车辆除外)。
(2)办公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速印机等。
(3)网络设备: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4)视频会议设备。
(5)电梯(含安装)。
(6)起重机。
(7)锅炉(含安装)。
(8)中央空调机组(含安装)。
(9)其他大中型货物。
2.零星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
(1)小型办公设备: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等。
(2)移动储存设备: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3)通用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4)办公消耗用品:硒鼓、墨盒、碳粉等。
(5)电器设备: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及其他电器设备。
(6)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7)公务制服。
(8)各类图书及教材。
(9)办公家具。
(10)其他零星货物。
3.工程类(单项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消防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其他工程。
4.服务类。
(1)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加油、维修。
(2)会议及接待。
(3)印刷(定点采购)。
(4)工程设计和监理(单项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
(5)网络服务费(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
(6)社会中介服务。
(7)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8)其他服务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专用车辆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具备采购活动组织能力的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货物(车辆除外)、工程和服务项目(定点采购项目不受金额限制)。
(二)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下,或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工程: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各类工程,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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