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商政办函〔2015〕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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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商政办函〔2015〕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巩固垃圾、污水整治成果,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育典型,发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示范作用
各县区要按照农村环境整治点线培育方案,捆绑项目,整合资金,加强农村污水垃圾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打造亮点,创新模式,形成以点带线、以线促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新格局。商州、丹凤、镇安三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实施三期22个镇91个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解决好一期、二期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项目运行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突出重点,全面实施农村清洁工程
各县区要以城镇周围、通乡以上公路沿线、主要河道、行政村为重点,全面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要合理编制农村垃圾集中、转运、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垃圾收集点、中转站点、垃圾处理场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输设备建设。对县区政府所在地周边15公里内的镇村垃圾,实行户分类,村集中,镇转运,由县区垃圾填理场处置;其余镇村垃圾实行户分类,组集中,村转运,由镇或中心镇垃圾填埋场处置。
三、争取项目,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各县区要积极策划、论证、上报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进一步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丹江等流域重点集镇建设污水处理厂;在规模较大的村庄、景区或移民集中安置小区建设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在管网无法覆盖的相对集中区域,通过建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使人畜粪便、厨房污水进入沼气池达到无害化处理;在群众居住分散的村,采取两级化粪池沉淀、氧化塘分散处理等办法,杜绝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四、保护水源,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各县区要全面普查本辖区农村水源地现状,取缔饮用水源区域内的排污口,搬迁饮用水源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点,清理饮用水源区内的垃圾、杂物,对饮用水源地划界立标,并实施围栏,做到三牌(宣传牌、警示牌、标志牌)、一网(防护隔离网)、一桩(区划界桩)设施齐全,标识统一,醒目规范,确保农村饮用水源地安全。
五、综合施策,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对新建的规模畜禽养殖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畜禽养殖粪便实行干湿分离,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加快原有畜禽养殖场技术服务、设施更新,综合实施固液分离、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工程建设,强化畜禽养殖小区及畜禽散养密集区的污染治理。
六、加强督查,强推工作落实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考核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工信局、市爱卫会负责人及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县区农村环境开展明查暗访,其中对上一次暗访点回访率不低于60%,明查暗访结果用多媒体在一定范围内播放并公开曝光,作为各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依据之一。对每季度明查暗访考核排前三名的县区,从市环保专项资金中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两季度排末位的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扣1分,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附件:商洛市农村环境整治明查暗访评分标准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附件
商洛市农村环境整治明查暗访评分标准
序号
督查范围
督查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1
城镇(含集镇)周围
生活垃圾污水、畜禽养殖污染、水源保护
20
生活垃圾未定点堆放,未及时清运,未集中处置扣5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放扣5分;畜禽养殖污染未得到无害化处置扣5分;水源地管理不规范扣5分。
2
通乡以上公路沿线(含乡级公路)
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
20
有垃圾堆扣10分;有晾粪场扣10分。
3
主要河道两旁
生活垃圾污水
20
有垃圾扣10分;有污水入河现象扣10分。
4
行政村(含社区、景区、集中移民安置点)周边
生活垃圾污水、畜禽养殖污染、水源保护
20
生活垃圾未定点堆放,未及时清运,未集中处置扣5分;生活污水未得到有效处置扣5分;畜禽粪便未得到无害化处置扣5分;水源地管理不规范扣5分。
5
其它(河道排污口、工业企业排污、建筑扬尘等)
河道排污口、工业企业环境管理、建筑扬尘管理
20
河道有排污口,有污水直排扣8分;工业企业未建污染处理设施,“三废”未得到无害化处置扣6分;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措施未落实到位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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