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切实加快全市电网建设步伐,着力构建安全可靠的电网结构,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现就加强全市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电网建设投入的加大,我市电网输电能力和安全运行水平逐步提高,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目前全市电网结构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相互协调还有待加强,农村电网保障能力亟待进一步提升,电力设施安全保障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网建设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支持加快电网建设。

二、切实加强电网建设规划管理和施工环境保障

电力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全市电网规划布局,加大建设改造力度,着力推进电网发展向智能、高效、可靠、绿色转变,努力建成“结构合理、安全可靠、保障有力”的新型电网,全面提升电力保障能力。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电力发展专项规划,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集中区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实现电网规划与其它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坚持电源电网统一规划,做到电源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部门应当预留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保证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不被擅自变更;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所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其他项目用地管理,尽量避免新建项目影响和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电力建设环境保障职责,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包抓电网项目建设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改造中的矛盾和问题,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三、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普及电力设施保护法规政策,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电力设施、人人保护电力设施”的社会氛围。电力部门要依法确定全市35千伏及其以上变电站和输电线路的保护区及安全走廊,明确保护范围,确立保护标志。各县区要将电力设施保护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电网保护的长效机制,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要妥善处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办厂建房、植树造林等问题,并制定保护措施予以禁止,对已经形成事实的要研究对策,及时解决,既要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又要确保社会稳定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结伙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案件,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问题,保障电力安全运行。

四、努力形成电力发展整体工作合力

为促进电力发展,市上成立电力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规划、建设、城管、国土、林业、公安、工信、交通、安监等部门及商洛供电局、地电公司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把电力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力推进电力发展。要建立电力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调动各方面支持电力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协作意识,全力支持电力发展。发改委要统筹搞好电网规划,对35千伏以上电网建设工程要列为市重点项目,优先审批立项;国土部门要设立电网建设用地绿色通道,优先保证电力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城管、林业、交通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畅通审批通道,全力搞好服务指导,努力形成促进电力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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