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商政办发〔2009〕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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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67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我市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还不长,政府采购某些方面工作仍处于试点和逐步完善阶段,采购活动中的某些行为还不够规范,自行采购和违规采购现象还比较普遍,采购从业人员的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创新政府采购机制、构建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要加大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确保政府采购规模持续稳定增长。要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集中采购数额占政府采购总额的比重,公开招标采购数额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
财政部门要根据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能力,研究制定科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细化目录中的品目和产品分类,增强目录和限额的可操作性。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种收费和预算外资金)实施的项目,都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对于各类专项资金,只要属于政府行为的公共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要纳入政府采购实施范围。要逐步将药品及医疗器械、农机具、良种补贴、新农村建设、民生等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管理,逐步将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对于招标投标的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政府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要优先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无能力承担的项目,须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它采购方式。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所有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媒体上公开发布。
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和操作运行机制
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察、审计等其它有关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检查职责。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综合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协调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监察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列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驻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每年要对本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计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纳入日常审计范围,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建立违纪问题处理制度。其它有关部门也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作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士、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以及新闻工作者等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活动,逐步建立“监管机构为主体、社会各界为补充”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项目评审、合同格式条款、验收付款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和产品市场价格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以采购项目保密为由规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或简化政府采购程序的行为发生。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责任管理制度,推行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其它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的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工作目标。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采购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规模效益,促进集中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
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逐步把政府采购项目编入部门预算,并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预算的数额执行。凡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各种收费以及专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应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事项,一律要下达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不得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部门、单位。要强化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管理,简化支付环节,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对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项目,均视为违规采购。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提高监管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改进监管方式和操作执行程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探索规范化的采购活动实施模式,制定科学的采购活动实施方案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项目技术参数和价格评价标准,改进并完善项目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提高集中采购工作效率,在依法实施采购的基础上,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五、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力度,凡采购项目中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各采购单位在采购中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应载明对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明确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并通过制定节能和环保产品及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改进评审办法、保障合同签订和履行等,在采购过程中给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一定的优惠政策,确保各项政策功能的实现。
六、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坚持依法处罚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规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制定各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处罚办法和处罚标准,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评审专家、供应商和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制度。对社会代理机构,要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七、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领导,制定科学的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要抓好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集中采购机构要根据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和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需要,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系统和集中采购项目交易执行平台,逐步实现集中采购业务从委托受理、方案论证、信息发布、采购文件制作到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的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充分实现政府集中采购信息资源共享和透明化操作,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步伐。
八、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要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扩大培训覆盖面,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逐步形成具有政府采购专业技能的采购队伍、操作机构队伍和专家队伍。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内部岗位标准及考核办法,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九、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理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体制,健全政府采购操作运行机制。县、区政府都要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将财政、审计、监察、交通、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教育、卫生、国资、发展改革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统一协调和部署政府采购工作,并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采购委员会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同级政府采购委员会汇报工作,以争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实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力量,明确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作用,并要坚持管采分离,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法监管。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议事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牵头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内部监督机构,确定人员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加大政府采购工作力度,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商政办发〔2009〕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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