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2〕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全市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

全市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汲取“10·10”中铁十八局引水工程施工工地生产安全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市火灾防控工作,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10月底至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以下简称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各行业消防工作责任,发动全社会力量,全面深入地排查整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三合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场所)等重点场所火灾隐患,确保全市一般火灾事故明显减少,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人员密集场所;能源化工企业及其他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地下建筑;“九小”场所(小商场、小学校和小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除上述内容外,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火灾特点,将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此次排查整治范围。

(二)排查整治内容。

1、是否建立和完善了消防安全制度;是否确定了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是否规范了灭火应急预案、消防档案、消防安全标识;是否落实了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定期检测检修和保养、消防演练以及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是否落实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

3、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防火间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电气线路敷设以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是否达到相关标准。

4、能源化工企业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工艺、装置设备或储罐、设施等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5、“三合一”场所中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防火分隔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达到相关标准。

6、“九小”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用油、用电、用气、用火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7、生产、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三、职责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大排查大整治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行业主管单位按照既要管部门管行业、又要管安全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大排查大整治,并实行“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其中:

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由市住建部门牵头,发改、交通、水利、公安等单位参加组织实施。

对道路运输单位、公路养护施工企业、水上运输单位、车站、码头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公路等单位参加组织实施。

对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由市安监部门牵头,发改、公安等单位参加组织实施。

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三合一”场所中重点单位以及“九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由市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组织实施。

对生产、销售和使用领域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由市工商部门牵头,质检、公安消防等单位参加组织实施。

对铁路、民航、林业所属单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由铁路、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按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大排查大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行业系统要根据本方案,于10月底前,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

11月1日至11月25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行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活动,对于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限期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挂牌督办;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的重大火灾隐患,在隐患整改之前,要督促单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严防死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实施“三停”(停止施工、停产、停业)。

(三)督导总结阶段。

专项行动期间,市政府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区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11月2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行业要完成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排查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行业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于11月28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大排查大整治是一场全省性的活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行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与全市正在开展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切实强化政府、部门、行业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分工,狠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群防群治。

要突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人员密集、易燃易爆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要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大排查大整治,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发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大力推行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推进单位消防管理人、设施维护保养和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工作,强化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大力推进火灾隐患举报工作,依托“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平台,动员全社会力量举报火灾隐患,借助群众力量整治火灾隐患。

(三)强化措施,整改隐患。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整改,对严重的消防违法行为要敢于碰硬,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处罚的坚决处罚,严格执行“五个一律”硬措施: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不达标,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凡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活动板房等临时建筑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依法停止使用;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凡地下营业性场所消防安全不达标,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宣传、广电部门要切实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消防知识普及和消防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各主流媒体,大力宣传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中的先进经验、典型单位和个人,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要发挥各主流媒体的作用,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典型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借助舆论的力量整治火灾隐患。

(五)检查督导,跟踪问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督导组,对所辖地区、部门和行业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期间,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凡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要在全市进行通报,相关县区政府、部门和行业领导要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凡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将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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