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要求,促进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不断提升基层卫生监督服务能力,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现就本市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组织领导
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政府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向全体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惠及全体居民的民生工程。各区县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管理、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确保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优质高效。
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主要是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职业卫生服务等突出问题,针对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通过在街道(乡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的前哨作用和功能优势,提高发现基层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性,加大对广大居民和有关单位(企业)的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的力度,提升人民群众疾病防控意识和有关单位(企业)的自律意识,有效保障辖区公共卫生安全和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各区县要通过深入推进实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享受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
二、规范管理,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工作机制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确保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运行规范。一要明确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内容,细化操作流程和要求。要建立项目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二要加强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各区县要落实社区承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人员(人员可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人员、聘用人员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等),每个街道(乡镇)应当有至少2名人员承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各区县要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培训、严格考核,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三要加强对辖区实施情况考核。各区县要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纳入辖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及时组织辖区社区卫生管理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年度业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项目经费直接挂钩。
我局正在组织制订《上海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正式印发后请各区县认真执行。
(二)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一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使从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尽快熟悉服务流程和工作要求,提高对管理相对人的服务指导水平和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能力。二要完善卫生监督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联动,通过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延伸卫生监督覆盖面,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反应性,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核查处理,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三要认真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推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承担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要结合自身功能,积极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要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服务规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并及时做好信息收集、信息报告等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效果,并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质量。
三、加强保障,推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区县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的要求,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资金,明确服务项目的补助标准,结合现有条件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人员配置等,加强经费投入和资金管理,保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等工作经费,应当纳入部门和单位的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既是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充,也是对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的补充,有助于健全基层卫生监督网络,落实政府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对于因人员编制等原因暂时难以落实卫生监督协管岗位人员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区县编制、人保、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托社区资源,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人员和工作任务。同时对于基层卫生监督力量确实薄弱的区县,要充分利用本次契机,积极强化基层卫生监督力量,完善基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对于辖区已有其他形式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或者已经在街道(乡镇)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区县,要在继续巩固完善原有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和基层卫生监督力量的基础上,积极借助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优势,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从而争取通过基层多方面力量增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支持。区县可以根据辖区工作需要,对本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进行扩充,并组织制订相应的服务规范,强化对工作开展情况的过程管理和考核。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的组织工作,并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一览表》(附件)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联系人:张震巍,22121607,传真22121611)。
附件: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一览表
单位盖章:
区县辖区内街道(乡镇)数是否制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是否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街道(乡镇)数是否对公众开展卫监协管服务宣教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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