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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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自府发〔2014〕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省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采购机制,明确部门责任
完善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政府采购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研究解决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以提供公益性的政府优质服务为核心,主要履行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现场服务管理职责,负责按规定对现场秩序实施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应为非营利性独立事业法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项。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项。
二、规范采购行为,坚持依法采购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不得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应遵循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
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及时将采购人及经办人、采购预算或采购最高限价、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履约验收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超标准配置高档办公设施、超标准装修豪华办公场所,不得指定采购品牌或通过设置特定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产品规格等方式间接指定品牌,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销售业绩、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对中小企业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级进口产品清单制度,对采购进口产品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严格公示审核程序。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一律采购国内产品,严格落实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尊重和发挥市场作用,依法清理和废止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政策,防止发生垄断和违规干预采购行为。
三、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对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支出,应按照预算单位办公设施标准化配置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公用经费、部门预算项目经费和专项预算经费中据实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除中央、省和市财政追加的专项资金和其他政策性因素以及重点工程项目等急需增加的采购事项外,原则上不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部门(单位)未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财政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严格政府采购计划审核。采取“提前申报、集中审核、分类审批、统一下达”的方式,推行同类项目合并批量集中采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采购人要在政府采购预算下达1个月内编制申报采购计划,逾期不予受理。全面推行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积极推广政府采购货款公务卡支付方式。
四、扩大采购范围,坚持应采尽采
进一步扩大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范围,除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外,用其他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除省市立项的以外,工程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要结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的推进,将社会管理服务、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法律咨询事务、技术服务和劳务服务等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五、完善操作执行,加强验收管理
取消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推行通用货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城(场)直购。依托全省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逐步建立网上竞价商品库,定期发布政府采购商品市场价格,适时更新数据,实现资源共享。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需求合理性、必要性的审核,明确采购人的责任,规范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前或采购活动中及时修正采购需求,确保采购产品质量。对采购金额大、专业性强、技术参数复杂的项目在采购前要进行专家论证,防止重复采购、超标准采购和抬高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等浪费行为。
各采购单位要成立由监察、财务、技术(使用)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加强对政府采购的验收管理,采购项目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保持一致。重大项目应建立验收公示制度,依托现有政府采购网站提前发布验收通知,邀请非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和受益者、社会媒体等社会力量对履约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进行网上“曝光”,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六、加强采购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对采购人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编入部门(单位)预算的、违反规定扩大采购范围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资金,并对采购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采购代理机构非法承揽业务、违规制作标书、暗箱操作采购过程、篡改评审结果、违规收取代理费等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对供应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要求供应商初次投标时应提供企业及法人代表征信报告。对信誉不良的应限制其投标资格或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加大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恶意串通、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履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依法严肃处理。
对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程序、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影响评标结果的,根据情况,给予暂停3至6个月或永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的处罚。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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