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认真执行《预算法》和国家各项财政改革政策及配套制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将本部门、本单位所有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并遵循下列原则:

㈠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

㈡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形式违反规定发放福利。

㈢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长期滞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挤占挪用,做好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确保各项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的要求,落实“收支两条线”各项规定和措施,将征收的非税收入及时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多收、少收、缓收或不收;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性质;不得将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存入其他资金账户;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非税收入。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内部核算等项目,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单位内部必须建立票据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专账登记。严禁自行印制、购买其他票据收费,严禁转借、串用、代开收费票据。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的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国有资产收益等政府非税收入存入其他账户。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只能有一个会计核算主体统一记录和核算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业务。严禁任何单位私设会计账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

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理政策,从预算编制源头入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对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进行验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未依法组织履约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规范资产核算,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每年清查不少于一次。对固定资产长期不清、账外管理的,在清理核实后,应当及时计入固定资产台账。凡本部门、本单位购置、接受的资产,不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核算管理的,严格按私设“小金库”查处。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理顺产权关系,切断滋生“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准确。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调拨、转让、报废处置的,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出租、处置收益,必须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列作往来处理,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对往来款项必须进行清理。对由于机构合并或分立、重大政策调整和主要负责人变动等原因,没有及时进行清理核实的财务事项,必须清理、检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能收回的,要立即采取措施收回,确实难以收回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分清责任,予以追究,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重大经济业务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监督,依法办理会计事项和会计核算等各项经济业务,不得擅自调整报表、报送虚假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认真履行法定的财务会计管理职责,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决策,特别是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需要变动时,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进行会计资格等方面的审核后才能任用,交接手续必须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财务收支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对相关单位、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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